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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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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相继歇业 西安民生法人股股东遭遇确权烦恼
    2008年0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1992年,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民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法人股份,杨某个人出资以法人单位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名义购买了2万股民生法人股。1993年,经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办理了法人股股东更名手续,将法人股东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更换为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并于1994年5月6日以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名义在西安证券登记公司开办了法人账户,同时登记了民生法人股的股票数额26000股,后经送配增至34320股。这十几年来,都是以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名义在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法人股红利。2007年初,因民生法人股的上市问题,要确认股权,才知道原来深圳证交所登记的法人股东仍然是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据民生公司解释,深交所是根据民生公司报备的原始股东资料登记的,由于当时信息交流的不畅通,没有按西安证券登记公司登记的正式股东名称登记,在信息沟通环节上出现失误,以致造成没有及时将法人股东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更换为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

      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1990年3月2日经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批准成立,创办人及法人代表是杨某。后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因生源短缺,停止招生。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创办人及法人代表也是杨某,发展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力,于2004年歇业。导致杨某无法以法人的名义办理民生法人股的确认。现在我该如何办理民生法人股的确权呢?

      西安 聂女士

      聂女士: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问题,起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定向募集公司不规范发行募集及转让,出现了大量自然人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购买法人股,法人机构是名义股东,而自然人却是背后的实际投资人,但个人持有法人股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没有及时解决。2005年5月,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在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隐含在限售流通股流通背后的自然人投资非流通股的问题即个人持有法人股问题突出起来,很多情况下,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会因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或“失踪”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而不能解决,使得纠纷、矛盾纷纷出现。在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手段以确权之诉或债权之诉予以解决,目前已有司法审判先例可循。

      但分析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却不同于一般的个人持有法人股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故也不必采取个人持有法人股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手段予以解决。你的情况,实际上是三个问题,一是谁是名义股东;二是名义股东停业后怎么主张权利,三是背后的作为实际投资者的自然人如何确权。

      在这三个问题中,首先必须解决谁是名义股东的问题,即这些民生法人股到底是属于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还是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问题,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出现了名义上由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在登记公司中持有,实际上却由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领取红利,而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同意办理了相关的法人股股东变更手续,但因故没有完成。但时至今日,追溯历史原因以及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应当重在考虑依法解决。对于是否可以办理了相关的法人股股东变更手续,应当有相关的协议或文件为准,如果没有原始文件,那么,两家单位的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应当重新通过相关决议与双方重新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由此,由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持有。如果不能重新通过相关决议与重新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只能由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持有,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历年领取的红利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无论何者,只要取得名义上的持有权利,就可以上市公司或登记公司联系,说明情况以取得谅解,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这些民生法人股的名义持股人。

      但是考虑到这两家公司实际上已经停业,也没有经过相应的清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应当依法予以清算。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负责清算,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由原股东负责清算。通过清算,可以明确悬而未决的债权即这些民生法人股的法律权利。由于存在前述谁是名义股东的问题,如果两家机构都能顺利清算,则可以重新通过相关决议与双方重新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由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否则,只能由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作为名义持有人。如果两家机构内部的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之间无法达成清算意向,便只能由争议的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清算问题。

      在解决了名义股东问题后,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杨某方可对这些民生法人股主张权利,如果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不予认可,则杨某可以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债权之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