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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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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年金法人受托模式实现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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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年金法人受托模式实现零突破
    2008年0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中交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签约

      ⊙本报记者 卢晓平

      

      3月23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与平安养老、交通银行、华夏基金、博时基金等机构举行了企业年金受托及委托管理合同签字仪式,这是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第一家选择法人受托模式而签约的企业年金计划,标志着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据悉,中交集团选择了平安养老担任受托人,而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交通银行担任,投资管理人则由华夏基金、博时基金和平安养老共同担任。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的重要部分,自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分别于2005年8月及2007年9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工作有了高速发展。

      中交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以强强联合、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大型企业集团,旗下机构遍及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陕西等地区,本次企业年金计划包含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的9万多名员工。像中交集团一样,中央企业一般具有下属公司多、员工队伍大,区域差异明显,发展水平不齐等特点,这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有很高的要求。

      记者发现,在中交集团的企业年金计划中,有几个令人关注的特点:第一,这是首家引入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央企业,表明经过市场实践,中央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法人受托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第二,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主体适当集中,受托人兼任一部分投资管理职能,且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同一家公司担任,属于捆绑比较紧密的企业年金计划。

      此次中交集团能够选择法人受托、资格捆绑的模式,事先做了充分详尽的考察和评估,从最初受托模式的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的招标到其他管理机构的招标,整个过程非常严谨、规范、科学,这充分体现了中交集团对平安养老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认可。平安养老负责人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先进惯例,建立严密的防火墙,严格执行风险管控制度,严格接受监管机构、委托人和其它管理人的监督,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高效和长期稳健的收益。这位负责人也强调,一个管理机构担任两个资格,在风险管控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下,能降低成本、减少工作沟通流程,提高效率。这也是国外成熟养老金市场的通常管理模式。

      ■相关链接

      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会受托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由取得相应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由企业内部成立的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相对于理事会模式来讲法律责任明确,受托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以及软硬件设施,可以有效地节省委托人成本。通过法人受托形成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化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受托人的各项职责,从而充分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企业年金计划的长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