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以从事黄金期货交易
2008年03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但不得利用自营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本报记者 苗燕
合格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拟从事黄金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需满足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和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同时,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如在银行内部制度及内控要求方面,要求董事会出具同意从事此项业务的证明文件,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建立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等。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需有不少于4名合格的期货行业从业资格人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已经积累和具备了从事黄金期货交易的条件,银监会出台此政策根本原因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试水黄金期货业务只是前奏,商业银行更大的图谋在于全面涉足期货行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商业银行从比较熟悉的黄金品种开始,通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逐步熟悉期货业务,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日后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业务能力与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