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并附有民事起诉状)和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
2、被告一: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2年9月30日万鸿公司向武汉市商业银行珞狮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万鸿公司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4、请求事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
1、万鸿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6.81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它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万鸿公司及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法院已依法查封了本公司日常运作的资金账户,致使本公司日常资金已无法运转,公司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已对公司造成不利的影响,目前本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早日解决。
本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副本)
(2)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
(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传票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