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规范证券营销人员行为
2008年03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陶君
⊙本报记者 陶君
日前,在宁波证监局的指导与督促下,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营销人员、证券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并正式下发给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这是宁波证监局近年来整顿辖区证券市场营销行为、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市场恶性竞争、控制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之前,宁波证监局还通过以会代训、下发通知、现场检查、高管承诺等方式,从不同的渠道与环节,加强了对辖区市场营销行为的规范化建设与监督,夯实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宁波辖区加强对证券营销人员、居间人自律管理上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证券营销人员与居间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二是证券营销人员、居间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分别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证券居间合同。规定证券营销人员仅能服务于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居间人也仅能与一家机构签订合同;三是相关人员由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岗前培训后发放执业资格证书。与此同时,由协会为每个营销人员与居间人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四是着重强调行为规范,对证券营销人员、居间人明确规定了17项禁止行为,涵盖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政策规定;五是强化了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营销人员与居间人加强管理的责任。除需将相应管理制度报备外,要求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公示本机构营销人员相关信息及投诉渠道,并明示其职责及禁止行为;要求各机构建立客户回访机制,充分了解营销人员、居间人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并应于每半年形成考核报告,报送监管部门与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