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8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自2008年5月5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五、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在本次季报3.2中披露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公司本次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并在季报3.2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在季报3.3中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殊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的,无需在本次季报中再进行披露。
七、公司应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要求在季报3.4中对2008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上半年业绩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按附件的格式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九、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参考格式》);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季报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仅包含审议通过季报一项内容,可免于公告);
(五)载有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Word文件、Pdf文件、Excel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1”或以上版本的软件编制季报并生成该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季报全文和正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
十二、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将季报正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刊载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将季报全文刊载于指定网站。
公司在确认季报正文、全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已在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公告的时间不能早于在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十三、在季报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十五、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序 号 | 证券 品种 | 证券 代码 | 证券 简称 | 期末持 有数量 | 会计核 算科目 | 期初 帐面值 | 期末 账面值 | 报告期 损益 |
1 | ||||||||
2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 — | — | ||||||
报告期内已全部出售的证券投资 | — | — | ||||||
合 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