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1,995,210,185.28元,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确认,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持有人实施第十一次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6.00元(暂免征收所得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000,000.00元。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分配时间
权益登记日:2008年4月7日
除息交易日:2008年4月8日
红利发放日:2008年4月14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本公司将于2008年4月10日16:00前将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款及代理发放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帐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2008年4月11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领取现金红利。
五、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