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冻结及
解除冻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4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45,754,72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2008年3月13日至2010年3月12日。
二、国新公司采用转让、质押所持有的我公司股权及短期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以确保我公司顺利实现主营业务的转型。涉及上述股权冻结一案的原因为国新公司为筹措我公司所需紧急周转资金向广东省腾盛经贸有限公司(下简称“腾盛公司”)短期借款1000万元,由我公司为其担保并产生纠纷。
三、我公司发现上述借款纠纷及国新公司股权被冻结问题后,为确保完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彻底转型及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积极协调各方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于次日即圆满解决上述事项,同时履行完成相关手续。2008年3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立(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45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上述股权的冻结手续。
2008年3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解除上述股权冻结的手续。该事项未对我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各项工作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