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观点评论
  • 7:金融机构
  • 8:金融
  • A1:公司封面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信息大全
  • A5:信息大全
  • A6:信息披露
  • A7: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A8:上证研究院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B1:理财股经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C1:基金周刊
  • C2:基金周刊
  • C3:基金周刊
  • C4:基金周刊
  • C5:基金周刊
  • C6:基金周刊
  • C7:基金周刊
  • C8:基金周刊
  • C9:基金周刊
  • C10:基金周刊
  • C11:基金周刊
  • C12:基金周刊
  • C13:基金周刊
  • C14:基金周刊
  • C15:基金周刊15
  • C16:基金周刊
  • C17:基金周刊
  • C18:基金周刊
  • C19:基金周刊
  • C20:基金周刊
  • C21:基金周刊
  • C22:基金周刊
  • C23:基金周刊
  • C24:基金周刊
  •  
      2008 年 3 月 3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5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5版:特别报道
    周道炯:中国基金业存在巨大发展潜力
    王连洲:
    修订基金法须以
    保护投资者为原则
    周正庆:
    基金业仍须勇于创新
    范勇宏:应允许基金专户理财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王连洲:修订基金法须以保护投资者为原则
    2008年03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牟敦国
      王连洲
      “中央的政策是要逐步提高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但目前,基金投资者几乎全部亏损。”日前,在参加由上海证券报组织的基金高峰论坛上,经济学家,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不禁感慨地表示,基金能否再给投资者以新的希望和期许,维护基金的投资群体规模,再现基金业的辉煌,这不能不成为业界的新课题。

      

      回顾:十年成绩有目共睹

      王连洲表示,中国基金业经过十年的发展,走过了发达国家百余年走过的路程,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应当充分肯定。其中最值得业界引以为自豪的,是基金产品的大普及,成为公众理财的一个重要选择。基金的资产规模曾达到3万多亿元,基金开户数上亿,各类基金数百只。基金本是信托投资产品,而曾经活跃过的名正言顺的“信托投资”机构,却在“万木逢春”的情况下衰弱下来,这里应当有很多的经验教训可汲取。

      王连洲表示,尽管十年来,基金市场的发展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巨大成绩,但依然没有摆脱与股市共舞、风险相伴、十分脆弱、急待兴利除弊和创新开拓的不成熟的格局。中国基金市场之所以能够发展到现在的程度和水平,诚然不能抹杀基金行业严格规范治理,自强不息、不断开拓创新的奋发努力之功,但主要还是得益于经济基本层面的改善、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股市行情的火爆等环境因素。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上指从6100多点跌到最近的3400多点,说是一场股灾并不为过。由此波及到今年的基金市场,其中有80—90%的投资者亏损了30%以上。不仅基金“抢购”的火爆场面风光不再,而且基金营销的困难景况已经摆在了面前。面对此景此情,基金能否再给投资者以新的希望和期许,维护基金的投资群体规模,再现基金业的辉煌,这不能不成为业界的新课题。

      

      展望: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王连洲认为,要探讨基金市场的未来,重塑基金业的辉煌,从基金行业来说,主要是需要进一步推进基金市场化的改革和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这里包括:一是基金是投资者的钱,基金利益最大化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二是基金业绩与管理费捆绑的问题,应当受到重视。现在的基金管理收费办法,存在着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问题。这种机制的必然结果,就是管理人会超越自身管理能力而一味争取基金规模的扩大,而不会认真考虑基金资产的投资效能;三是降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扩大基金公司业务范围及其旗下基金的投资范围,允许更多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机构、单位或个人进入基金管理业,提高和增加基金的金融服务能力;四是基金监管部门,对于基金产品的发行、投资、交易、营销、创新等属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限内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努力做好服务,并着力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正常的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保护投资者利益;五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六是要加快基金法的修订,为推进基金的市场化提供法律支撑。基金法限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对市场严厉管控的立法思维,已很难适应今天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正如有人所指弊的: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违法惩处规定,失去了对背信行为查处的操作性。因此,加速基金法的修订,十分必要。

      基金法的修订,应当坚持以推进基金业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大基金投资者保护力度为原则。落实这些原则,可以相信,基金市场将有可能焕发新的活力,获得新的开拓,迎来新的发展阶段。(本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