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6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7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10051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以上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余额为73,531,2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米泉PCCP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和“哈尔滨国统增资技改扩建PCC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余额为36,547,2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中山银河PCCP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余额为35,721,6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为补充募集资金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周转使用。
四、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指定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00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