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 461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向社会公开增发1,56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25,101.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3,652.777万元于2008年3月12日全部到账,已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8]19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的承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栋梁”)进行增资,由世纪栋梁将该资金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世纪栋梁、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世纪栋梁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万吨高精度PS版、CTP版铝板基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世纪栋梁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世纪栋梁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银行按月向世纪栋梁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世纪栋梁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世纪栋梁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世纪栋梁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 月3 日
股票代码:002082 股票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临2008-010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