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发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下称“建行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下称“深发展上海分行”)借款金额11,848.76万元提供担保,华源发展以其持有的江西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新余远东)95%的股权和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的股权作为本公司对华源发展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标的。建行市分行和深发展上海分行以华源发展到期未还款为由,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华源发展偿付借款本息,二案合计人民币13,912.8万元,而华源发展于2007年7月在本公司未知情况下,将用于为公司反担保质押标的之一新余远东95%股权出售给江西新余市国资委,本公司以此转让合同无效向市一中院提起财产权属纠纷的诉讼,法院立案受理(详见本公司2007—026、028公告)。
2008年3月27日,市一中院对本公司与华源发展、新余市国资委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公司撤回对新余市国资委的诉讼请求。同时经法院主持,本公司与华源发展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双方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终止履行;
二、华源发展确认以其持有的股份(股权)为本公司下列保证提供反担保;
1、华源发展以其持有下列股权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份、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的股份;
2、反担保的债权
本公司为华源发展分别向建行市分行的四笔借款提供保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向深发展上海分行于2004年9月29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3、反担保的范围
上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当本公司所承担的上述五份《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消除之日,华源发展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
四、本案件实际发生的受理费44,444.50元,由本公司与华源发展各自承担一半。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股票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编号:临20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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