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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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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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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4)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杨永杰

      联系电话:(010)66426466

      传真:(010)66426495

      客服热线:(010)96169

      网址:www.bccb.com.cn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419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eil Newman)

      联系人:林雪霏

      电话:0755-8208888

      传真:0755-8208038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服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8016655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67410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服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3888-86073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昕

      电话:010-65778822-251

      传真:010-65778825

      客户服务热线:020-96210

      网站:www.essences.com.cn

      (17) 江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68763

      网站:www.scstock.com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转6416

      传 真:010-62294470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 010-62267799-6789

      公司网址: www.ehongyua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提供验资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1号富华大厦A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

      电话:(010)839155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梁晓燕、晁小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354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5.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 10,000/1.00 = 1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15.10/1.00 = 15.10 份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 10,000 + 15.10 = 10,015.10 份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资金自T+2日起计息,整个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应该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申购或赎回等交易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形时,赎回款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0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未满30日,赎回费为0.2%。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并可以提交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交易申请。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或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投资者短期内频繁进行申购和/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该等交易行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T+2日后转入投资者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本公司有关说明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规则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正常情况下,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安全和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把握市场机会,以期取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红利股选股策略以及新股申购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影响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估值水平、资金供求以及股债吸引力等几个方面。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并且合理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水平,综合得出债市和股市中长期运行趋势的分析结论,并且依据此结论制定相应的大类资产配置目标与策略轮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系统化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投资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收益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和类别配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市场创新机会,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进程中的价格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 收益率预期策略

      债券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债券价格的变化。因此对债券收益率变动趋势的预期成为投资最重要的决策依据。我们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如投资率、消费率、CPI、PPI以及GDP增长率等进行长期的跟踪与观察,通过计量经济模型测算其对未来收益率变动的影响,同时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现券、回购交易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对不同期限的收益率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投资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限品种,并回避预期收益率上升的期限品种。对相邻期限收益率差距较大的品种,在预期收益率无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还可进行骑乘投资。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又称为期限结构,是将具有不同期限的债券收益率关系用坐标图曲线来表述。债券的收益率曲线表达了债券收益与期限的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债券市场上,由于存券数量的不足和期限品种的缺乏,造成了收益率曲线在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同时由于投资者的不理性,加剧了收益率的扭曲。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的金融工程技术,拟合一条收益曲线。通过寻找收益率曲线上扭曲的部分,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部分,等待其回归理性。该策略重要的部分是对收益率曲线的构建,我们采用多项式样条函数(Mc Culloch, 1971年提出),分三段进行拟合,实践证明可以满足目前中国市场的要求。

      (3)久期管理策略

      债券的久期即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久期管理是建立在对收益率变化合理预期之上的。久期分为单券种的久期管理和组合久期管理。对单券种而言,在同等收益率水平之下,我们选择久期较短的品种以减少风险。对投资组合而言,我们通过对未来收益率变化的预期,相应调整组合的券种结构,并通过情景预测和压力测试,在预期收益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而在收益下降时适当加长久期。就目前的低利率环境而言,我们主张将久期控制在三到五年左右,必要时进一步缩短。

      (4)类别配置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适当混合以及对这些混合资产进行的适时管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变动较大,具有明显的新兴市场的特征,因此我们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现金类资产和股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之间进行类别配置,确定最能满足投资者风险—回报率要求的资产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组合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全面的品质优选、深入细致的实地调研,力求在上市股票中精选出财务状况健康、业绩稳定增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秀投资品种,提高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

      4、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申购上,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1)新股价值分析

      我们将采用现金贴现流模型、EVA等定价模型,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并灵活采用PE、PB、EV/EBITDA等相对价值方法,结合与已上市同类型公司的比较,对新股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

      (2)申购收益率分析

      我们统计以往新股的申购资金量、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并根据市场当前的资金状态,对新股中签率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之前的价值分析以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对新股上市当日的溢价率进行评估。结合中签率与上市当日溢价率,得出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成本时,决定参与新股申购。当同时有多支新股申购时,我们将选择预期收益率水平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3)流动性分析

      新股申购由于存在上市锁定期,同时如参与网下申购则锁定期将长达3个月,将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申购新股进行流动性分析。我们将根据申购新股时的股票仓位,并结合预测新股预期的中签率,将新股中签后的预期股票仓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如果在新股上市前锁定期由于赎回等因素造成股票仓位超过比例,本基金将通过降低其他非锁定的股票仓位,10个工作日内将股票比例调整回正常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相对回报标准,具体如下:

      75%中信全债指数+20%沪深300指数+5%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综合性的权威债券指数。它的样本包括了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主要债券品种,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八)投资组合限制

      按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个亿以上,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