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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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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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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8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确认手续。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

      开户行全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账户全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账号:11-210101040008387

      招商银行:

      开户行全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

      账户全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账号:862289045610001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时分配的清算编号(客户编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账户卡;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②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11.2.4代销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必须事先在代销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各代销机构均可接受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时间:2008年〖4〗月〖8〗日—2008年〖5〗月〖8〗日9:00——15:00(含周六、周日)。

      2、个人投资者

      (1)事先办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

      (1)事先办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时间: 9:00——16:00(含周六、周日)。

      2.个人投资者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中国农业银行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帐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② 填妥的《中国邮政中间业务交易帐户开户申请书(个人)》。

      2)基金业务加办:加办基金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①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等);② 填妥的《中国邮政基金业务申请表》;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交易卡。

      3)提出认购申请

      在开立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中间业务交易帐户并加办了基金业务后,可口头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交易卡。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办理业务后第三个工作日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TA开户和认购业务是否确认成功。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成立时才能确认。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接受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3、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北京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的办理

      个人投资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代销银行指定的本人银行卡。

      机构投资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书;

      4)被授权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户申请表。

      (3)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认购申请的办理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认购申请表》(签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代销银行指定的本人银行卡。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没有代销银行指定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根据代销银行的办卡程序在代销银行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个人投资者提前办理;

      3)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指定银行卡、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4)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4、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开户和认购时间:募集期间9:00——16:00(含周六、周日)。

      (2)办理开户申请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华夏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办理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华夏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投资者必事先办妥华夏银行借记卡或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夏银行的说明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华夏银行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

      深、沪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交易时间:9:00至15:00。

      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可受理个人投资者的业务申请,但该交易视为下一交易日申请,且不能撤销。

      (2)交易渠道

      深圳发展银行任一网点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3)开立基金帐户手续

      个人投资者,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管证、武警证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户申请表

      3)投资者本人的发展借记卡及密码

      4)若非投资者本人亲临开户,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及预留印章

      6)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7)其他

      6、其他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中信建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证券、联合证券、东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宏源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江南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13:00-15:00(部分证券公司11:30—13:00照常受理)(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5)认购申请的办理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 / 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6)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60005”。

      4)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1.2.5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11.2.6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1.2.7基金的验资与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自获得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者。

      11.2.8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92号

      设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联系人:黄欣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公司网站:www.ym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5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 A

      电 话: 010-63102987

      传 真: 010-63100608

      联系人: 孟旭

      公司网站:www.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5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总资产1.311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净额637.14亿元人民币。

      3、其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37 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0000 多个基金代销营业网点均接受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或访问中国农业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进行相关查询。(如有变化请以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公告为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以下31 个省市的15000 个指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11185,或访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站www.psbc.com,进行相关查询。

      (3)北京银行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联系电话:(010)66426466

      北京银行在北京市的121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联系电话:(010)85238422

      华夏银行以下27个城市的275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南京、无锡、苏州、杭州、温州、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济南、烟台、聊城、昆明、玉溪、石家庄、太原、大连、沈阳、重庆、青岛、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天津、福州、呼和浩特。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在全国以下18 个城市200 多个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的业务:北京、天津、大连、深圳、海口、上海、杭州、南京、宁波、成都、重庆、珠海、昆明、广州、温州、青岛、济南和佛山。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深圳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01,或访问深圳发展银行网站www.sdb.com.cn,进行相关查询。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在以下55 个主要城市的124 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青岛、咸阳。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htsec.com,进行相关查询。

      (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59 个城市的167 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东莞。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或访问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进行相关查询。

      (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在以下18 个城市34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广州、上海、济南、北京、海口、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仪征、杭州、合肥、牡丹江、成都、长沙、南昌、十堰。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lhzq.com,进行相关查询。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28 个省、市、自治区99 个主要城市的161 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glse.com.cn,进行相关查询。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的4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上海、苏州、如皋、徐州、南京、常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绍兴、西安、天津、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大连、长沙、北京。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在以下14个城市的25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长沙、洛阳、溧阳、常州、青岛、南京、重庆、苏州、广州、天津、武汉。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进行相关查询。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20 个省、市,64 个城市的116 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sc108.com,进行相关查询。

      (1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20 个城市的营业网点接受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北京、广州、上海、成都、哈尔滨、大连、天津、武汉、绵阳、西安、杭州、佛山、福州、南京、烟台、义乌、长春、珠海、萧山。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进行相关查询。

      (1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在以下12个城市37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销售业务:杭州、北京、上海、深圳、金华、义乌、湖州、临安、诸暨、温岭、嘉兴、海宁。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金通证券咨询电话:0571-9659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5)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在以下29 个县、市的53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昆明市、武汉市、东莞市、中山市、汕头市、潮州市、潮安县、佛山市、肇庆市、茂名市、揭阳市、东昌市、清远市、四会市、韶关市、梅州市、五华县、汕尾市、阳江市、河源市、龙川县、饶平县、新兴县、乐昌市。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安信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0-9621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essences.com.cn,进行相关查询。

      (1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证券在以下10 个城市17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深圳、天津、重庆、杭州、武汉、郑州、昆明、江西。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江南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791-676876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scstock.com,进行相关查询。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18个主要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沈阳、武汉、海口、南宁、昆明、大连、柳州、盐城、桂林、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哈密、石河子、昌吉。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267799-678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ehongyuan.com,进行相关查询。

      (五)登记注册机构

      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110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    话:010-63105556

      传    真:010-63101178

      联 系 人:慕娟

      (六)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1、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招商银行14号楼1405市(200120)

      3、负责人:廖海

      4、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5、联系人:黎明

      6、电话:021-51152098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1号富华大厦A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

      电话:(010)839155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梁晓燕、晁小燕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

      (上接D9版)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以上计票过程均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正常情况下,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安全和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把握市场机会,以期取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红利股选股策略以及新股申购策略。

      五、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投资将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条、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七条、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二款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基金合同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