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08年4月2日上午在宁波北仑老板娘新光大酒店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96,527,13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7.46%,大会由丁凯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3293.64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29.36万元,加2006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1582.06万元,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546.34万 元。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680万元。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电燃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市宁电燃料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70%)为其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本担保有效期为一年。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丁凯、余伟业先生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赞成40,18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5万元人民币(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所在地工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赞成96,527,1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07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金春燕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