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ST科龙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3号、154号、第175号、第181号、第182号、第185号、第186号民事判决书。ST科龙今天刊登公告说,佛山中院对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七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诉讼金额共计17175.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6.41%。
2004年初前后,顾雏军代表ST科龙就“对开门冰箱项目”(又称超大冰箱项目)落户扬州经济开发区问题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谈判,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奖励4000万元给投资方。2004年4月26日,开发区管委会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形式返还投资方。在顾雏军操纵下,这4000万元被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扬州科龙支付4000万元。
2005年5月20日,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先操控江西科龙将1300万元转至科达塑胶;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ST科龙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向江西科龙支付1300万元。
2003年6月,ST科龙就“普通冰箱项目”的投资规划及用地等一系列问题与扬州经济开发区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开发区管委会在该合同中承诺为ST科龙在开发区投资成立“华东科龙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提供1100余亩的工业开发用地。2004年4月30日,开发区财政局将3500万元的“发展基金”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支付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该3500万元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是因为顾雏军在谈判及购地过程中一直向开发区管委会宣称,ST 科龙是格林柯尔的子公司,ST科龙就是格林柯尔的。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科龙支付3500万元。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日将900万元转至珠海德发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240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德发向江西科龙支付2140万元。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3日将2000万元转至武汉长荣账户。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向江西科龙支付2000万元。
广东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在控制经营原告的过程中,强行将格林柯尔系企业的业务捆绑于ST科龙的业务之上。由此,ST科龙被操纵向珠海格林柯尔支付了3517.5万元;向北京格林柯尔支付了396万元;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267.3万元。至今为止,ST科龙被操纵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的资金尚有1375.46万元未能收回。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向ST科龙支付1375.46万元。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日将1100万元转至珠海隆加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760万元。佛山中院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隆加向江西科龙支付2860万元。
ST科龙表示,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上述判决截止到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尚无法确定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在以前年度,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目前情况及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之前,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