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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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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制度比救市本身更重要
    价格审批具体到企业易滋生权力寻租
    上市公司
    治理模式亟待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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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审批具体到企业易滋生权力寻租
    2008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余昭
      漫画 刘道伟
      ⊙余昭

      

      4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通知,同意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提高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价格的申请,益海嘉里为国内小包装食用油知名品牌“金龙鱼”商标所有者。据悉,去年年底,由于食用油国际原料上涨的趋势一直延续,使得小包装食用油成本上升过快,国内小包装食用油企业出现亏损现象。

      而在上个月,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准了三鹿和光明部分业态奶的调价申请,调价只涉及纯牛奶,价格上调幅度为10%。调价也是原料价格压力过大导致的。自2007年8月份到今年1月份,作为纯牛奶唯一原材料的鲜牛奶收购价格涨幅高达70%以上。

      这些企业都面临着原料成本上升的压力,其提价的申请无可非议,但是,当价格调整涉及到具体企业而非商品的时候,则容易导致诸多问题:

      其一,当这些知名企业面临成本压力的时候,其他企业难道不在面临同样的困难吗?而且,那些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对原料上涨的消化能力可能更差。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对那些有能力提出涨价申请的企业开涨价绿灯,势必造成不公平竞争,使其他企业因为价格劣势而承受亏损之痛。

      其二,当价格管制具体到企业的时候,企业之间为了获得涨价权利,就容易通过公关等措施接近审批部门,从而,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其三,不利于整体供应量的提高。如果涨价仅仅对某个具体的企业,其他相关企业不能享受提价待遇,它们就可能由于无法消化原料成本上升的压力,而减少市场供应。从而,使得商品由于供应短缺而继续面临上涨压力。

      显然,价格管制应该针对某种商品而不应该针对具体的企业。价格是反映经济波动的“晴雨表”,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在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在进行资源配置时政府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干预应该是宏观的,并且应该是遵守市场规律的。价格管制应该以经济因素和客观现实为基础,根据市场环境、结构的变化作出调整,而不是非常主观的判断。

      价格管制的出现,基于政府认为现时市价过高或过低,因而,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在这一价格管制之下,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以通过提高效率等方式降低原料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这种价格管制无损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对促进商品供求关系的平衡和价格的问题是有益的。

      价格管制只针对具体的企业而非某类商品,就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它相当于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定价机制,而且,这种针对企业的价格管制本身就无法确立公平的竞争体系,导致一部分企业受益而另一部分企业受损,而企业要避免这种损害,无法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公关,靠接近权力资源来达到。这种做法将对市场的自身调节机制和公平的竞争机制造成损害。

      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影响经济的变量。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学派是把制度作为影响交易费用变动的基本变量。根据这种观点,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和能否持久存在,主要就是分析这种制度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即是节约还是增加了交易费用。如果是节约了交易费用,这种制度就有生命力;否则就不可能长久。

      从针对具体企业的价格审批来看,如果有关部门根据某种商品的原料成本变化作出价格调整,以避免某种商品由于生产厂家积极性的降低而产生供应短缺难题,那么,它就应该选择对这种商品的价格调整,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不用找有关部门公关,以得到涨价的审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成本是最小的,而收益是最大的、效率是最高的。而针对具体企业的价格审批,将导致各个企业公关,接近权力资源,这种制度安排最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成本最高,效率最低且不具备公平性。

      因此,目前的价格审批应该具体到某种商品,而不应具体到某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