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新疆三联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买卖股票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8日,本公司81,600,000股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本公司股东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500万股获得流通权。2006年12月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3,600万股增至23,600万股,首发后三联集团持有公司10.59%的股份。2008年1月7日公司再融资后,公司股本由23,600万股增至26,843万股,三联集团持有公司9.31%的股份。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3月4日期间三联集团分18次陆续卖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共计10,127,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7%),交易金额共计440,570,989.28元,平均交易价格为43.50元/股。
2008年4月1日、4月2日三联集团以平均交易价格13.23元/股买入公司股份1,791,632股,成交金额共计23,706, 024.84元。
三联集团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二、律师关于三联集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意见
1.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联集团系持有中泰化学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该公司于2008年1月至3月卖出中泰化学股票,间隔1个月,又买入中泰化学股票。
三联集团在卖出中泰化学股票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律师认为:三联集团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且这种行为所得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
2. 关于三联集团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的具体处理意见
(1)关于违规行为所得收益应涉股票数问题
三联集团在六个月期限内,共计卖出中泰化学股票10,127,850股,在中泰化学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又买入1,791,632股股票。
根据《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分析,违法行为特征系“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该违法行为的构成需完成卖出后又买入的特征。三联集团此次完成“卖出后又六个月买入”的股票数为1,791,632股,因此律师认为:此次违法交易行为应当将前述完成违法行为的1,791,632股股票数作为计算收益基数。
(2)关于股票收益价格问题
三联集团卖出股票平均成交价为每股43.50元,但考虑中泰化学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前后(即除权前后)的价格因素,除权后卖出成交均价可折为每股21.75元。
三联集团此次买入股票的平均成交价为每股13.23元,因此上述卖出和买入的每股价差为8.52元,乘以1,791,632股,则三联集团此次违法所得收益为15,264,704.64元。
综上,律师认为: 三联集团应将上述违法所得收益15,264,704.64元交给中泰化学,该部分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具体计算如下:
买入平均交易价格(元) | 卖出平均交易价格(元) | 交易价差(元/股) | 交易数量(股) | 收益金额(元) |
13.23 | 21.75 | 8.52 | 1,791,632 | 15,264,704.64 |
注:卖出价已按除权后的金额计算。
三、保荐代表人意见
保荐代表人对此事项出具了持续督导工作备忘录:“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权,该股东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犯了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
我们提请贵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该股东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收回该股东本次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
四、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据此,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三联集团收缴上述相应所得收益。2008年4月3日三联集团已将上述收益15,264,704.64元缴纳至本公司。该笔收益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三联集团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本公司今后将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