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接到股东周明华先生(持股51263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7%)就公司将于2008年4月14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的增加一、《关于要求变更周明华先生对股东的承诺的提案》;二、《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两项临时提案。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一《关于要求变更周明华先生对股东的承诺的提案》:
本人作为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之一,曾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时做出承诺: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现由于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更,本人已不再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职务,且已被迫离开了股份公司。现申请要求变更上述承诺,理由如下:
一、本人作出上述承诺的基本前提是,本人是股份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直接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时,正担任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直接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作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在当初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承诺是自愿、且必要的。
二、本人自2007年4月13日起已被迫不再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职务,且已离职。本人目前的身份仅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但公司的股东却除外。自2007年4月股份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以后,在并非本人主管愿望的情况下,不再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也不再担任股份公司的其他任何职务,已经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在客观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的基本前提已经不存在,上述承诺已经超出本人作为股份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范围。
三、自2007年4月离职至今已将届满一年,在此期间本人一直恪守承诺,已经对公司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2007年4月以来,本人虽然已不在股份公司任职,但本人一直遵守承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也没有开展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至今已将届满一年。因此,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主要股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对医药事业怀有极大的热情,也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智慧,本人的劳动技能主要集中在医药方面。而上述承诺将会使本人丧失继续从事医药行业工作的全部机会,这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自2007年4月以来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本人已不再担任公司的高管职务,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而本人的劳动技能主要集中在医药行业。因此,在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即将届满一周年之时(2007年4月13日—2008年4月12日),本人提议将上述承诺变更为:在本人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期间,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与股份公司在2007年4月13日之前产品相同的业务活动。并对本人在华海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承担相关义务。
本人作为持有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特提出本提案,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提案二《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本人作为持有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议如下:
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7年末总股本230,174,0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69,052,215.9元(含税)。
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为:公司以2007年末总股本230,174,053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周明华先生的上述提案提交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