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股东名称 | 增资前 | 增资额 | 增资后 |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中信网络 | 3.00 | 50% | 1.50 | 4.50 | 50% |
长城科技 | 2.10 | 35% | 1.50 | 3.60 | 40% |
长城电脑 | 0.45 | 7.5% | 0 | 0.45 | 5% |
长城开发 | 0.45 | 7.5% | 0 | 0.45 | 5% |
合计 | 6.00 | 100% | 3.00 | 9.00 | 100% |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于2008年3月19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的释义完全一致。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于2008年3月19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东电集团将于2008年3月21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现将余股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余股收购期间,在该期间内,东电集团将接受余股出售申报(包括申报换股出售余股及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下同),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三个交易日前(即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15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年5月16日至2008年5月20日),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在余股收购期间内,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东方锅炉股票可以选择在余股收购期内换取东电集团持有的1.02股东方电气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换股出售余股”),同时也可选择以每股25.40元的价格将所持余股转让给东电集团(以下简称“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一、换股出售余股
在上述余股收购申报期间内,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可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1:30;13:0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余股简称为“东锅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706006”;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申报在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二、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不选择换股方式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按如下程序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1.投资者在余股收购期间(即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填写《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2.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给东电集团。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云珠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电话:028-87583666
传真:028-87583551
联系时间: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及13:00-15:00
上述两个月的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即2008年5月20日之后,东方锅炉将依法办理有关东方锅炉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享受上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关于本次余股收购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东电集团于2008年3月19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8年4月8日
附件一: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在本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截止时间(即2008年5月20日)三个交易日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电集团代表本公司/本人于本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截止时间(即2008年5月20日)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行使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并按本公司/本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所示之意愿代为行权申报、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本公司/本人愿意就授权委托东电集团行使现金选择权事宜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数据资料:
序号 | 事项 | 数量 |
1 | 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申报份数 | |
2 | 申报委托卖出东方锅炉的价格为25.40元/股 |
(以下申报信息务请准确完整填写)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届满后10个工作日
委托人持有股数:________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收款的银行卡号(法人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法人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