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控股子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煤炭与原料采购协议》和《委托借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4月7日,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股份”)签署《煤炭与原料采购协议》和《委托借款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化股份预计2008年度向本公司采购煤炭金额约4,800万元,采购化工原料EDC金额约73,00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化股份2008年度向本公司申请不超过5亿元的借款,并以其有效资产向本公司提供最高额的抵押担保,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协议对方介绍
沧化股份为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法定代表人为王社平,注册资本42,142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主要包括PVC树脂、烧碱、盐酸等)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水泥的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07年12月21日,公司通过竞拍方式收购了沧化股份12,765.48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0.29%),同时,通过竞拍方式获得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沧化股份4,451.1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0.56%)。公司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于2008年3月28日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现公司已成为沧化股份的控股股东。
三、协议的定价原则
1、《煤炭与原料采购协议》约定沧化股份2008年度预计向本公司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4,800万元的煤炭产品和73,000万元的化工原料(即进口EDC),上述煤炭和原料的购买价格依据同行业公允的市场价格标准,如市场价格有所变动,则作相应的调整。沧化股份于每季度末按该季度实际交易额向本公司支付价款。若其不能按时结算价款,则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本公司支付尚未结清货款的资金占用费,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部门决策批准之日起生效。
2、《委托借款协议》约定本公司2008年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形式向沧化股份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具体借款笔数、金额及日期、期限由沧化股份根据自身需要提前1个月向本公司提出,并就每笔借款签署具体的《委托贷款合同》,沧化股份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利息,原则上一年期利息不超过8%,沧化股份以其有效资产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部门决策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有关各方签署的《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本公司有义务支持控股子公司沧化股份履行《重整计划》,尽快恢复生产,并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协议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