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我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7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召集,黄贤优董事长主持会议。
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7人,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东5人,流通股股东2人,共代表股份160,398,400股,均具有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2.35%。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四届监事会部分监事和公司部分高管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次会议的召开程序、提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此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41.5%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160,393,800票赞成,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71%;0票反对;4,600票弃权,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0.0029%;
2、审议通过《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向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售公司部分债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66,505,000票赞成,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31%;0票反对;4,600票弃权,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0.006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我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此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