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三次董事会于2008年3月23日发通知,与4月3日上午在本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十一人,实到十一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会议。会议的举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聂忠海主持。
与会者经审议各项议案后,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报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方案。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报告。
该报告全文将于四月八日刊登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拟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人民币(含税)的议案;
根据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关于2007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的预案》,按2007年度末总股本371,800,0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人民币(含税)。
B股股东以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分配方案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换算成港币派发。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07年度发生额和2008年预计额议案;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零部件采购、能源供应、员工培训、生活后勤及交通运输等服务、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商标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7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为32,789.50万元。经公司四届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预审,2008年公司与各关联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总额预计达43,850.00万元(具体构成详见刊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2008年4月8日本公司临2008-05号公告)。
本议案将作为类别表决议案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放弃表决权。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报告,并同意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计划申请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同意公司经营层提出的根据2008年生产经营所需,提出计划向银行申请授信10亿元及贷款2亿元的议案。
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一);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
(二);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生活服务及物业管理协议;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能源供应和管理协议;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培训和再教育协议;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六、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交通车客运服务协议;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协议。(三位控股股东派出董事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的议案;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四届四次审计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会议通过续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经表决,到会的11位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公告。
附件1: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之土地租赁合同(一)
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2004年11月合同的基础上,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已依法取得欲出租的土地的使用权,其有权出租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对所出租土地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乙方因经营工作需要愿意承租甲方的土地。
第三条、出租的土地:位于杭州市石桥路357号,面积为41981平方米(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的用途是工业用地,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批,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年租金为662460元人民币(单价15.78元/平方米/年)。
第七条、租金支付方式与时间:从2008年起每第二及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各支付半年的费用,即每次付331230元。
第八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每年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按照杭州市同类地价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对租金数额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将上述土地转让、转租。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并在获得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时缴纳租金,从迟缴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租金的0.05%向甲方缴纳滞纳金。甲方如擅自将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转租、乙方可拒付当年已经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 之土地租赁合同(二)
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在2002年3月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已依法取得欲出租的土地的使用权,其有权出租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对所出租土地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乙方因经营工作需要愿意承租甲方的土地。
第三条、出租的土地:位于杭州市石桥路357号,面积为42983平方米(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的用途是工业用地,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批,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年租金为678400元人民币。
第七条、租金支付方式与时间:从2008年起每第二及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各支付半年的费用,即每次付339200元。
第八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每年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按照杭州市同类地价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对租金数额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将上述土地转让、转租。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并在获得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时缴纳租金,从迟缴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租金的0.05%向甲方缴纳滞纳金。甲方如擅自将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转租、乙方可拒付当 年已经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之房屋租赁协议
根据《合同法》和《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租的房屋地址:杭州市石桥路357号内外宾楼(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5411546号)计1338平方米。
第二条 出租房屋的用途:办公楼。
第三条 租赁期间:始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租金:为每天0.8元/平方米计算,年租金为390696元
第五条 租金的缴纳日期:本协议生效之日付一个季度的费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一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天付下季度的房租,以后依次类推。逾期交付按日支付逾期总金额的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并对因房屋的产权纠纷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对房屋根据使用的要求进行装修或改造或增加设施,但装修或改造或增加设施必须符合消防、环保、治安、防疫等方面的要求。装修或改造或增加设施方案应提前30天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或改造或增加设施。装修或改造或增加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或改造或增加设施的方案按规定要进行批准的必须批准后实施,甲方有权就此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使用房屋及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配套设施(见附件),在使用过程中的应当进行日常维修保养,房屋与设施的维护管理委托甲方进行,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日常维护费用标准及收费时间见附件)。
第九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甲方提供的设施损失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修复,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l、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活动;
2、 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未征甲方同意,擅自将所租赁物转租或转供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 拖欠房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且不缴纳滞纳金的。
第十一条 租赁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非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收回该物业的,甲方应按未履行租赁期限房租金总量的20%予以赔偿,并承担乙方相应的装修损失(装修按评估执行)。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用权。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遇政府或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土地与房屋的补偿属甲方所有;属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补偿属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乙方承诺经改建的建筑装修及内部固定装饰,期满不续租时不拆除,应保持现状不变无偿交付甲方。乙方承诺不把承租物业内的装饰投资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押、转让。
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承租物业,如逾期不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日租金双倍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原协议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配套设施
2、日常维护费用标准及收费时间
附件4: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之职工生活服务及物业管理协议
双方在1997年10月8日由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南方实业总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鉴于该协议已经到期;由于杭州南方实业总公司已注销,已明确其原应承担的部分工作经乙方同意已由杭州汽轮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取代。
现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决定就甲方负责向乙方继续提供职工生活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述措词在本协议内应有以下的意义:
1.1 “会计年度”指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2 “第三方” 指除甲、乙方、关联企业外的任何其他方。
1.3 “职工生活服务” 指甲方提供的为乙方职工医疗服务、食堂、开水供应、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服务;
1.4 “物业管理” 指甲方提供给乙方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集体宿舍、家属宿舍)的日常维修保养、管理服务;
1.5 “国家价格” 指由中国国家或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按情况适用)以及有关之价格主管部门颁布或发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定而适用于某一服务的价格。
第二条 提供职工生活服务及物业管理
2.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或经甲方认可的指定一家关联企业负责并经乙方认可的向乙方提供职工生活服务和物业管理。
2.2甲方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一家关联企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配备足够数量的设施及具有相关经验或资格的服务人员,并提供满足乙方要求的服务质量。
2.3 甲方承诺将继续给予乙方职工优先于任何其它方享受服务的权利。乙方继续保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甲方作为职工生活服务和物业管理提供方。
2.4 甲方继续承诺在向乙方职工提供生活服务、物业管理过程中,定当竭诚尽责,并杜绝一切可能导致乙方及其员工、员工家属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行为及隐患发生,如出现该等事故,且由甲方失责引致,甲方当予以赔偿。
2.5 对于乙方及其职工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定当认真接受并尽其最大努力满足乙方及其职工的要求。
2.6甲方不应因与其所指定的关联企业有关系与界限的不清而降低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并对因此而降低的服务质量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3.1作为甲方向乙方职工提供生活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代价,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的确定以国家价格为依据并参照2006年—2007年杭州地区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而确定,根据拟进入乙方的职工人数并以2006年上述各类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然后剔除职工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持有关规定继续向职工收取,收取的数额不高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职工所交的数额),企业应承担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按实际发生数额支付给甲方。
3.2各类服务费用累加递增幅度依照以往正常年份的平均递增幅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应付甲方服务费的递增比例如下:
(1)职工医疗服务费2008年度为60万元.以后每一会计年度累加递增 5%。
(2)职工食堂(包括开水供应)服务费2008年为140万元.以后会计年度每年累加递增5%。
(3)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日常维修费用)2008年为11万元.以后会计年度每年累加递增5%。
(4)集体宿舍的使用管理费2008年为350元/套/月,按照实际套数计算(2008年实际数为278套 * 350元 * 12个月=116.76万元)。
(5)原供应仓库的使用管理费31万/年,以后会计年度每年累加递增5%。
3.3 上述服务费用,按年度结算,乙方应于当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分两期向甲方付清。
3.4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职工生活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不高于当时甲方向任何关联企业、第三方提供同等质量服务所实际成交价格及当时在同等质量和交货条件情况下,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如乙方发现该等价格高于当时甲方向任何关联企业、第三方提供同等质量服务所实际成交价格及当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则乙方需按照有关成交最低价格或市场价格二者较低之一为标准与甲方结算。
3.5甲方指定的关联企业为乙方服务,在上述服务项目与费用标准之内乙方都应与甲方直接进行结算;除非乙方有上述服务项目与费用标准之外的并直接与该关联企业签约的乙方可以直接与该企业进行结算。但是,乙方直接与该关联企业签订服务合约应提前30天与甲方协商,并征求甲方的意见。
第四条.第三方签约
4.1当乙方获知第三方在符合其需要的有关服务的质量或条件或价格较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为优时, 应当尽快与甲方协商以便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使甲方能按第三方的质量和价格提供服务。自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达成协议,乙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订立协议以取得本协议服务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并通知甲方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第三方的服务项下一项或多项服务之质量或条件或价格较甲方所提供之服务为优,并乙方已与该第三方另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则本协议服务项下因该服务内容而给本协议双方带来之权利、义务视为解除。解除日为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生效之日。
4.2鉴于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相同的条件下乙方将会优先从甲方取得所需的职工生活服务及物业管理。
第五条.额外服务
如乙方有意接受本协议范围之外的服务时,甲方与乙方(视当时实际情况而定)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服务或被服务权利。如甲方因行使上述优先权利而为乙方提供额外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约或修订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的期限及终止
6.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的期限始于2008年1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31日,在本协议期满前6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本协议,双方续订本协议的,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以及续订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6. 2本协议因以下情况可提前终止:
a. 双方协议终止;
b. 因不可抗力事由使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
c. 甲方无故停止使用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
d、 双方其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它规定的。
6.3倘若甲方因其进行清算或歇业,而无法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本协议应自动终止。甲方进行重组或合并时,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重组或合并后的公司履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损失赔偿及不可抗力
7.1 甲、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第6.2条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但上述违反或不履行协议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项的,应当免除责任。
7.2本协议因受到地震、水灾、火灾、风灾或其他极端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所影响而不能履行时,受影响方应立即用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8.2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
8.3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存在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按适用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效力。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签署盖章后各持一份。其余三份报有关部门备查。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之能源供应和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继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签署的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而再次就能源供应与管理达成新的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述措词在本协议内应有以下的意义;
1.1“会计年度”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2 “甲方关联企业” 甲方持有10%以上股权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乙方及甲方除外);
l.3“甲方附属机构”甲方所设立的或控制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分公司);
l.4 “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关联企业、附属机构外的任何其他方;
1.5 能源供应与管理指甲方为乙方的生产和经营需要所提供的电力、自来水及必要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能源供应与管理
2.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供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的能源供应及良好的管理,而乙方也同意在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接受上述的供应和管理。
2.2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能源供应需求计划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满足乙方所需。
2.3 乙方如临时需要增加能源的供应量,应在合理时间内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在可能的情况下(上级部门许可及供应能力之内等)作出相应的安排。
2.4 甲方应确保能源供应设备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检修.并将检修计划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以书面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相应的安排。
2.5 甲方保证在各建筑物的外来水管到水表前及外来电路到各变压器下桩至的水、电的修理(水表后进建筑物及变压器下桩后的电路由乙方维修)
2.6 甲方如得到电厂、水厂调峰或拉闸限电、暂停或降压供水的通知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价格标准及结算方式
3.1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能源供应费价格如下:
电 力: 0.99元/千瓦时(不分谷电、峰电);
自来水:4.00元/吨
3.2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能源供应及管理费按月计算。
3.3甲方每月5日前,对乙方各受益部门的能源供应计量仪表进行抄表,并汇制成能源供应及管理实录表,并经受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向乙方收取能源供应和管理费用唯一有效凭证。该录表应注明收费项目、上月抄表读数、本月抄表读数、实际使用读数、收费标准单价、应支付的金额等内容。实录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另一份交乙方财务部门结算用。
3.4本协议第3.1款所列之价格标准.如因市场因素或国家价格调整有所变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新价格结算。
3.5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能源供应和管理价格不高于当时甲方向任何甲方附属机构、关联企业或第三方提供同等质量所实际成交之价格及当时在同等质量条件情况下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如甲方发现该等价格高于当时甲方任何甲方附属机构、关联企业或第三方提供同等质量服务所实际成交及当时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的,则乙方只需按照有关成交最低价格或市场价格二者较低之一为标准与方结算。
3.6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相同的条件下,乙方将会优先从甲方取得所需的能源供应和必要的管理。
第四条、与第三方签约
4.1当乙方获知任何经营能源供应和管理的第三方在符合其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有关服务质量或价格上,较甲方的为优时,应当尽快与甲方协商以便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便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使甲方能按第三方的质量与价格提供服务。自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达成协议,乙方有权自行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协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第三方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优惠或优势,并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则本协议之相关内容的效力视为解除。解除日为上述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
4.2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相同的条件下乙方将会优先从甲方购买所需的能源供应。
第五条、协议的期限
5.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始至2012年 12月31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6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本协议。续订本协议的,应以本协议之条款以及续订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5.2本协议因以下原因可提前终止:
a、双方协议终止;
b、因不可抗力事由使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
c、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的。
5.3倘若甲方因其进行清算或歇业,而无法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本协议应自动终止。甲方进行重组或合并时.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重组或合并后的公司履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需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六条、 损失赔偿及不可抗力
6.1 乙方、甲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上述违反或不履行协议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项的,应当免除责任。
6.2本协议因受到地震、水灾、火灾、风灾或其他极端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所影响而不能履行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7.2本协议的解释和实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在一方以书面向另一方表明争议存在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按适用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署盖章后各持一份。其余四份报有关部门备查。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之职工培训、再教育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基于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签署的协议的基础上就职工培训等服务事宜再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述措词在本协议内应有以下意义
l.1 “服务” 系指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及再教育;
2)退休职工管理(含社区的有关管理)。
1.2 “会计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3 “国家价格”,由中国国家或浙江省人民政府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按情况适用) ,或有关之价格主管部门颁布或发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定而适用于某一项服务的价格。
1.4 “附属机构”甲方所设立的或控制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分公司)
1.5 “第三方” 除甲方、乙方、关联企业、附属机构外的任何其他方。
第二条、提供服务
2.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供服务,而乙方也同意在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接受此等服务。
2.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将配备足够数量的设施和具备有相关经验或资格的人员,且该等服务之质量及效率将不逊于甲方向乙方以外其它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附属机构)提供服务时的质量。
2.3甲方承诺给以乙方优先于任何其它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附属机构)享受服务的权利。对于乙方及职工在接受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意见、建议)甲方定当认真接受,并尽最大的努力付诸实施。
2.4 甲方保证根据乙方所提出的计划、意愿、要求.尽其最大的努力向乙方提供本条第2.2款所述质量的服务。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竭诚尽责,并提高效率、减少差错,避免使乙方蒙受损失。
2.5 甲方及乙方保证,如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认为有签订更为具体细致的文件以及补充本协议之约定的,或因任何理由签订类似的其他协议,或对本协议作出修订的,应当以本协议为基准。双方再行签订的文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3.1作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代价,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的确定以国家价格为依据,并根据进人乙方的职工人数,以及甲方提供服务的工作量,最终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3.2根据前合同执行时各类服务费的实际费用为基础,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应付甲方服务费用及递增比例如下:
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再教育费:2008年为260万/年(具体按照浙财企字(2006)181号文件办理),以后浙江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则每个会计年度累加递增5%。
3.3 上述服务费用按年度结算,乙方应于当年的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和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分两期向甲方付清。
3.4 甲方保证,上述服务费用不高于甲方向任何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之价格(以下简称“提供价格”)及现时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市场价格”)。如乙方发现该费用、价格高于当时提供价格或市场价格。则该有关服务费用应依据提供价格或市场价括二者较低之一为标准结算。
第四条、第三方服务
4.1当乙方获知第三方提供符合其需要的服务的质量或条件或价格较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为优时,应当尽快与甲方协商以便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使甲方能按第三方的质量或条件或价格提供服务。自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达成协议。乙方有权向第三方取得本协议服务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并与该等第三方另行订立服务协议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协议。如乙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顼下或条件或价格较甲方所提供之服务为优。则本协议服务项下因该服务内容而给本协议双方带来之权利、义务视为解除。解除日为上述与第三方《服务协议》生效之日。
4.2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相同的条件下乙方将会优先向甲方取得服务。
第五条、额外服务
如乙方有意接受本协议范围之外服务时,甲方和乙方(视当时实际情况而定)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权利。如甲方与乙方因行使上述优先权利而提供和享受额外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约或修订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的期限及终止
6.1本协议自2008年1月1日始 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6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本协议。续订本协议应以本协议的条款及续订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因以下情况可提前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2)因不可抗力事由使本协议履行成为不可能;
3)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任何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连续达三个月的;(因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向第三方取得某一项服务的除外);
4)乙方欠甲方的服务费达12个月;
5)其中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的。
6.3倘若甲方因其进行清算或歇业,而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以务,则本协议应自动终止。甲方进行重组或合并时,应尽最大的努力促使重组或合并后的公司履行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需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损失赔偿及不可抗力
7.1乙方或甲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第6. 2款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但上述不履行或违反协议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费事项的,应当免除责任。
7.2本协议因受到地震、水灾、火灾、风灾或其他极端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所影响而不能履行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8.2本协议的解释和实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
8.3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存在之日超六十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按适用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效力。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署盖章后各持一份,其余四份报有关部门备查。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杭州汽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职工交通车客运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署。
(1)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杭州市石桥路357号(以下简称“甲方”)。
(2)杭州汽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家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杭州市石桥路357号(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乙方现系集团公司关联企业。
(2)乙方为配合甲方生产经营需要的便利,有意与甲方在职工交通车客运服务方面进行协作。
(3)甲方与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下同意签订本协议,按协议条款及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一条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接送甲方职工上下班服务。
1.1 乙方在不违反城市交通规则及甲方劳动纪律的前提下,安排接送居住于杭州市区职工上下班所需的交通车和司乘人员。
1.2 乙方根据甲方职工实际居住地,合理设置接送行车线路和沿途停靠站。
第二条
甲方如有临时客车使用需要的,应提前一天将接送人数、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调度车辆,提供服务。如乙方认为不能按通知履行服务的,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出其他安排。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向甲方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应当竭诚尽责,杜绝可能导致甲方员工损伤的行为隐患,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乙方承诺,对于甲方员工在接受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乙方均认真接受,并尽其最大努力付诸实施。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价格:
(下转D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