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将大幅提高(上接封一)
2008年04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将大幅提高
(上接封一)《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A、B、C、D类券商应按照规定计算标准基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明确,所称“分公司”系指证券公司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都应当在规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C类券商可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的限于符合条件的B类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