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
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实业”)买卖天津宏峰股票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国恒实业于2008年4月1日出售天津宏峰股票152,200股,平均价格为7.149元/股;由于在出售过程中,经办人员的误操作。将卖出错误下单为买入,造成当日购买天津宏峰股票15,000股,平均价格为7.13元/股。
于2008年4月3日出售天津宏峰股票1,174,001股,平均价格为6.200元/股 。
于2008年4月7日出售天津宏峰股票3,573,499股,平均价格为6.229元/股 。客观上形成了短线交易。通过计算买卖均价,产生差价收益人民币285元。根据《上市规则》、《证券法》有关规定收益归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截止2008年4月7日, 国恒实业仍持有本公司股份70,301,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3%),仍为天津宏峰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提醒公司大股东,股票交易必须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恒实业由于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之相关规定,已于4月8日将全部短线买卖天津宏峰股票产生的差额收益支付上市公司。(具体情况请参见2008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国恒实业对此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股票简称:天津宏峰 股票代码:000594 编号:2008-032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59%控股子公司中铁(罗定)
铁路有限公司之100%控股
子公司罗定市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与大连神华燃料有限公司
及南通苏源燃料有限公司
煤炭购销合同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罗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铁物资”)于近日与大连神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神华”)签署了《煤炭购销合同》,与南通苏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苏源”)签署了《煤炭买卖合同》。罗铁物资自大连神华购进煤炭,销售给南通苏源,销售量为20万吨/月,合同自2008年4月份起执行。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与大连神华的《煤炭购销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罗铁物资开出的银行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大连神华开出的银行履约保函经双方银行确认,合同正式生效,合同有效期12个月。
(2)罗铁物资开出银行不可转让信用证后,只有在收到大连神华履约保函后,罗铁物资的银行不可转让信用证才能被激活生效。大连神华在收到罗铁物资不可转让信用证3个银行工作日内没有开出以罗铁物资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则罗铁物资的银行不可转让信用证自动作废,若此大连神华承诺在15天内给予罗铁物资合同中约定的当月货款总额2%的损失补偿。逾期则加收不可转让信用证总值千分之五赔偿。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止。
3、合同签署合理、严谨,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基本没有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二)与南通苏源的《煤炭买卖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罗铁物资与南通苏源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3、合同签署合理、严谨,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
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约定比较严格,如果煤炭质量达不到约定指标,购货方有权拒收。具体的约定指标为: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煤样含硫超过1.0%的;挥发份低于24%(不含24%);收到基全水份>13%;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焦渣特性、煤炭粒度的标准。
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基本没有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三)以上合同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股权比例计入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毛利为3477万元。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大连神华燃料有限公司
1、大连神华燃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主营业务:煤炭、焦炭、建筑材料、五交化商品、金属材料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等
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购销双方以银行信用证为基本结算保障。合同签订后,罗铁物资的银行开出不可转让信用证给大连神华,大连神华的银行认可后,给罗铁物资开出信用证额度的2%的供货履约保函。在大连神华收到信用证之日起20天(±2天)确保第一船煤炭发送到指定码头。以后大连神华按罗铁物资每月需求量连续装船运输(7-10天到货),直至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月供需吨位,每船5万吨。
(二)南通苏源燃料有限公司
1、南通苏源燃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于高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主营业务:煤炭销售及检测、计量、化验、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机产品销售。
注册地:南通市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购买人南通苏源系热力发电企业的燃煤采购单位,与罗铁物资的合作系基于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宗旨。煤炭到货经检验符合付款条件后,南通苏源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及时结清货款。南通苏源作为燃煤采购单位,具有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大连神华合同内容
1、商品、规格、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
商品 | 规格 (大卡) | 原产地 | 计算单位 | 数量/月(万吨) | 单价(元) | 金额 (万元) | 交(提)货 时间、数量 |
原煤 | 5800 | 俄罗斯 | 吨 | 20 | 648 | 12960 | 2、单价是清关完税靠岸仓底价。 3、每月交货数量可±5%。 |
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 |
2、质量标准: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收到基挥发份25%-32%;灰份<12%;收到基含硫量<0.7%;水份<10%;颗粒度0-50mm;焦渣特性≤4;灰熔点>1250℃
3、煤炭价格:煤炭到达罗铁物资指定卸货港码头,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648元/吨结算,煤炭到达卸货港码头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大连神华负担;以后价格双方以随行就市原则,在上月煤炭交货后,双方必须协商确定下月价格,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准。如不回价,按原价执行。
4、装卸运输:大连神华负责租船订舱及其费用;货船到卸货港码头靠岸,煤炭落地后,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罗铁物资负责,卸货费由罗铁物资负担;当船到达卸货港码头后规定卸货时间为96小时,如超过时间没卸完船,罗铁物资应按规定承担滞船费。
5、验收依据:质量及数量验收,均以卸货港中国CIQ商检单据数据为准。
6、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罗铁物资开出7000万元以大连神华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信用证,大连神华的银行认可后,给罗铁物资开出140万元的供货履约保函;货到罗铁物资指定码头,商检验收合格后,罗铁物资以商检数据为实收货物数量,凭大连神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循环结算。
(二)与南通苏源合同主要内容
1、品种、数量:煤炭品种为烟煤。自2008年4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供应数量为20万吨/月。
2、价格:2008年4月份结算价为到港含税价685元/吨;以后月份的价格采用每月确定的方式,每月一议;根据煤炭的具体质量,对结算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付款方式:罗铁物资凭煤炭结算单,采用带票结算方式同南通苏源进行结算。在符合结账付款的条件下,罗铁物资应在十五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南通苏源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及时结清货款。
4、煤炭验收:货船到达卸货港后双方共同委托商检机构对煤炭进行数量、质量检验。数量以商检机构在卸货港确认的水尺数为准;质量以商检机构在卸货港采样化验结果数据为准,检验费用由南通苏源支付。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购销合同为罗铁物资进行煤炭贸易所签定的采购及销售合同,罗铁物资处于中间商地位。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08年内可实现销售量180万吨,按照4月份结算价格计算可实现销售收入10.91亿元,销售毛利可达5893.2万元。按照股权比例计入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毛利为3477万元。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以上合同未经董事会审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不适用)。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