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雪莱特发生的系列诉讼,让人对它一年半前公布的IPO招股说明书产生了疑问。多位保荐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雪莱特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信息披露。
上月24日,雪莱特以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随意起诉影响公司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正辉赔偿经济损失100256元,并在指定媒体上向雪莱特公开赔礼道歉。这桩国内上市公司首例滥用股东权利索赔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围绕着雪莱特发生的连环诉讼中的一个最新案件。2007年9月,雪莱特连环诉讼浮出水面。
2007年9月29日,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以李正辉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正辉返还之前获赠的雪莱特522万份股票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此后的10月29日,雪莱特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李正辉起诉雪莱特,请求撤销雪莱特对他的辞职决议;李正辉于11月23日进一步起诉雪莱特,请求获得经济补偿及董事津贴;2008年1月31日,李正辉不满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而继续起诉……
李正辉原为雪莱特董事、副总经理,连环诉讼源起于他2007年7月25日提交的拟于当月月末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柴国生在起诉书中称,为激励高管,他于2002年12月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雪莱特股份无偿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此后的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将名下的占雪莱特0.7%的股权赠予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鉴于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股,因而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获赠的522万股股份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
然而,雪莱特IPO时的招股说明书对李正辉持股来源却不是像柴国生所说的那样。雪莱特招股说明书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正辉于2003 年4 月1 日与柴国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正辉以106.4 万元受让柴国生所持有的38万股股份成为新股东。双方不仅履行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
现在回过头看,李正辉是否是购买38万股而并非接受赠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雪莱特招股说明书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披露。长江证券一位保荐人对记者表示,将赠予股份说成是转让,虚假披露的迹象相当明显。海通证券一位保荐人也对记者表示,雪莱特招股说明书偷换概念的表述,就是对投资者进行误导的一种虚假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