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世俊:
你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情形下,存在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6号),对你处以30万元的罚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处罚决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逾期,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