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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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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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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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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詹志令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秦莉

    网址:www.ecitic.com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健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1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林建闽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96598.com..cn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何潮辉

    电话:(8621)5359 4666

    传真:(8621)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思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2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5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及认购确认方式具体见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6%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其可得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1 =9882.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3、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八、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由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1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M≥500万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为“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合作,面向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时,按照基金的认购费率标准执行;持有以上银行卡的个人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相同。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4.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申购费率为1.5%(非网上交易),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8,956.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5.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3.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