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分别于2002年4月3日公告了《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冻结的公告》、2003年4月2日公告了《关于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被继续冻结的公告》、2003年10月9日公告了《关于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被继续冻结的公告》、2003年11月29日公告了《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04年3月19日公告了《关于部分国有法人股被继续冻结的公告》、2004年9月18日公告了《关于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被继续冻结的公告》、2005年5月19日公告了《关于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解除冻结的公告》及2005年7月2日公告了《关于本公司存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受理的公告》,在前期的定期报告中均对该事项进行相关披露。
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集团”)与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川国投”)、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以下简称“建陶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川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3日以高检民抗【2006】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院于200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各方当事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
3、基本情况:
大西洋集团、川国投、建陶厂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另在1999年7月及2001年4月本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分二次将2000万元人民币存款在川国投。2005年6月,本公司因上述存款及其利息等要求兑现未果,以川国投及其营业部为被告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由该院受理,案号为(2005)成民初字第508号,后因四川省高院通知暂停审理。
三、调解协议的签署及法院判决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法庭调解,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授权委托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刘俊杰律师代理大西洋集团及本公司与川国投分别就大西洋集团与川国投担保纠纷及本公司与川国投存款纠纷相关事宜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并经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
1、本公司同意将其在川国投营业部的存款及其全部利息共计人民币2236万元抵偿大西洋集团在本案中川国投的担保责任,以了结本案双方纠纷。本公司承诺此协议签署后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5)成民初字第508号案件申请撤案及撤销其保全措施,并不再就涉案全部债权主张任何权力。
2、本公司代大西洋集团承担以上担保责任后,大西洋集团向本公司偿还相应款项。
3、在本协议第一条的基础上,川国投同意不再向大西洋集团追索本案担保债券。
4、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建陶厂承担本案清偿责任,大西洋集团同意川国投对建陶厂就本案债权优先受偿。
5、就本案及此前的一审、二审、再审阶段的诉讼费事宜,川国投和大西洋集团就各自支出是诉讼费用各自承担,互相不提倡任何主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川国投因经营困难,已严重资不抵债,本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存款及利息合计2236万元人民币的兑现存在极大风险,本公司在依法起诉主张权利的同时,已先后在以前年度提取1000万元人民币坏账准备金。本次调解协议履行后,本公司的上述债权2236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收回,已提1000万元人民币坏账准备金可以全部冲回,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抗字第21号】
2、调解协议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