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披露未披露 *ST阿继遭证监会处罚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应尤佳
⊙本报记者 应尤佳
*ST阿继今日公告,公司于2008年4月8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ST阿继在1999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有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继集团承担上亿元银行贷款债务及可观的财务费用事项。而时任董事朱大萌、程力、张忠杰、王慧宇、贺德宝、段洪义、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在通过*ST阿继1999年至2004年年报的有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因此,时任董事长朱大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董事则为其他直接责任人。而以上事实,有*ST阿继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自查情况的报告、通过1999年至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证监会表示,*ST阿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朱大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程力、张忠杰、王慧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贺德宝、段洪义、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ST阿继表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已经根据事实和公司具体情况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阿继电器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情况的说明。
这已经不是*ST阿继第一次“触规”,此前该公司就曾因违背股改承诺而一度引起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