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拟续保董事责任险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黄蕾
⊙本报记者 黄蕾
中国平安今日公告称,在4月9日其股东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提议下,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续保方案的议案》作为新的议案提交平安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为:作为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十分重大,关系着公司的前途以及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与此相对应,境内外法律法规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作为一家在境内外两地上市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着投资者在境内外提出的诉讼。因此,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保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必要措施。
公告称,平安从2004年开始即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现行的保险方案已于2007年6月7日经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保机构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保人为平安产险,保险经纪人为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额3000万美元,保费420万人民币,保险期间从2007年6月14日到2008年6月13日。
平安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保险方案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4日起续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续保方案为:保障范围不变,但保险条件根据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情况确定。承保人将按照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散原则,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合格的再保险承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