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4月8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52号,主要内容如下:
日前,本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拟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被告知如下:
经查明,阿继股份在1999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及财务费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199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151,081,732.79元,财务费用9,148,436.64元;
(二)2000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151,081,732.79元,财务费用5,430,328.70元;
(三)2001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141,081,732.79元,财务费用12,201,071.86元;
(四)200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140,081,732.79元,财务费用9,427,596.23元;
(五)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160,581,732.79元,财务费用9,245,224.40元;
(六)200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215,100,000元,财务费用4,872,419.22元。
时任董事朱大萌、程力、张忠杰、王慧宇、贺德宝、段洪义、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在通过阿继股份1999年至2004年年报的有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朱大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程力、张忠杰、王慧宇、贺德宝、段洪义、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阿继股份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自查情况的报告、通过1999年至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阿继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按照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本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朱大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程力、张忠杰、王慧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贺德宝、段洪义、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阿继股份、朱大萌、程力、张忠杰、王慧宇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本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已经根据事实和公司具体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阿继电器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