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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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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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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为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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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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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凯马B股

    股票代码: 90095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108-312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7楼

    联系电话:021-6203787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权变动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执行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拍卖程序减少股份,尚须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报告公告义务及相关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源投发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第三章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华源投发持有的凯马股份108,647,810股法人股的拍卖情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与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华源投发为担保方),2007年12月27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蚌执字第77-3号、第79-3号、第8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华源投发所持有凯马股份108647810股权进行拍卖。

    2008年4月1日下午2时整,在上海市长寿路728号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了华源投发持有凯马股份的108,647,810股法人股。经过公开竞价,该股权由恒天集团拍得,最终成交价格为1.64元/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凯马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华源投发持有凯马108,647,810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6.9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源投发将不再持有凯马股份的股权。

    三、本次受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源投发本次被司法裁决拍卖的凯马股份108,647,810股法人股,在拍卖前该股权全部被冻结和质押。

    第五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君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第七章 备查文件

    1、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

    2、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民二初字第37、38、39号民事判决书;

    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执字第77-2号、第79-2号、第80-2号民事裁定书;

    5、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执字第77-3号、第79-3号、第80-3号民事裁定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君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本报告、本报告书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天集团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凯马股份、上市公司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投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108-3120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君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陆仟贰佰玖拾柒万元
    注册号码:310000100092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相关的项目投资开发,金属材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房屋设备,房地产咨询,汽车配件,针纺织品,印染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医用高分子夹板,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71322681X
    股东名称: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7楼
    邮  编:200063
    联系电话:021-62037872
    传  真:021-62033781

    姓 名职务国籍长期

    居住地

    是否有其它

    国家居留权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刘德君董事长中国北京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程正浩董事、总经理中国上海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 莹董事中国上海 
    张常青董事中国上海 
    钱顺江董事中国上海 
    张健行常务副总经理中国上海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俊德副总经理中国上海兼任多家子公司董事长
    滕海川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股票简称凯马B股股票代码9009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108-3120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108,647,810股    持股比例: 16.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1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