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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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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发债须经国资委审核
    2008年04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为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国资委昨日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相关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国资委将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可行性研究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暂行规定》指出,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国资委做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暂行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规定,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