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苗燕
央行12日以2008年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央行今后将把债务融资管理中属于自律约束性的、日常程序性的事务移交给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实施,同时,《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将终止执行。
《办法》区分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规定,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确立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明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责,为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主创新建立了制度框架。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的代表,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托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自律约束,这更能够体现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专业化特点。而今后央行将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制定市场发展规划、把握市场发展的节奏和方向。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已有316家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7693亿元,余额为3203亿元。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办法》还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其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