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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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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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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5版:信息披露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事项指定执行的裁定和限期执行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浦发银行
    为兴业社会责任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科汇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度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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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指定执行的裁定和限期执行公告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ST得亨    编号:临2008-012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事项指定执行的裁定和限期执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执字第13号“指定执行裁定书”和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白执字第39号“限期执行通知书”。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执字第13号“指定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药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指定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终局裁定。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令本公司对被告亚东药业给付辽源工行借款4,275万元中的2,00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94,5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0元由本公司及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吉执字第13号“指定执行裁定书”,下达(2008)白执字第39号“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接到“限期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07)吉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及2007年8月22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和限期执行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十一、财务会计报告(三)财务报表附注七、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22.预计负债”中披露,根据亚东药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和亚东药业为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并考虑本公司实际履行连带责任的能力,以及本公司与辽源工行就逾期贷款进行的债务和解进程,公司初步估计损失比例为担保标的额的40%,并据此确认了800.0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如果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事项被依法强制执行,将可能增加公司1,20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从而对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造成相应的损失。公司董事会将依法采取积极的措施向亚东药业进行追索,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较大损失。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ST得亨             编号:临2008-013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简介

      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流通股票价格于2008年4月9日、10日、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8年4月14日上午9:30起停牌1小时,10点30分起恢复交易。

      二、公司管理层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经董事会及领导层对公司现有资产、债务、经营状态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核查后说明如下 :

      公司2007年度末逾期的银行债务达3.72亿元,数额较大,主要资产已抵押,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大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正在审理中,债权人已依法请求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如公司被判决败诉,公司抵押资产可能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变卖所折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将给公司造成相应的资产处置损失,或出现资不抵债。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白执字第39号“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接到“限期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对被告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借款4,275万元中的2,00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00万元担保的连带给付责任,将可能增加公司1,20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从而对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造成相应的损失。

      同时经征询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得到书面回复:我局截止至目前为止在可预见的两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