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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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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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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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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9版)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4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负责人:王卫东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宪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08年3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5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8年4月22日-2008年5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认购金额的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1)前端认购费率:

      ■

      2)后端认购费率: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1.2%)=1.012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12=296472.33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6472.33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八)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

      (2)后端申购费率

      ■

      (3)赎回费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6×(1+1.0%)=1.06656元

      申购份额=500000/1.06656=468796.8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8796.88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50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6=473484.8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73484.8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5: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费用=1.106×0.5%×300000=1659.00元

      赎回金额=1.106×300000-1659.00=33014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上述计算公式中,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具体表达为: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该部分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例6: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该投资人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在两年零两个月后赎回30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6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9%,赎回费率为0.25%,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331800元

      后端申购费=300000×1.056×0.9%=2851.20元

      赎回费=331800×0.25%=829.50元

      赎回金额=331800-2851.20-829.50=328119.3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后端申购费为0.9%,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28119.3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所带来的持续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寻找普遍具有特许价值的子行业,并对其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超额获利能力突出、财务基础稳固、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跟踪。

      上市公司的持续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成长性能够非常有效地增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本基金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策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因此,对价值投资更深入的认识是:在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下的成长性必然能非常有效地增加公司的内在价值。

      本基金秉承博时价值投资、主动投资的基本理念,集中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行业或企业中具有持续竞争力、财务稳健的上市公司,通过中长期投资,来获得长期、稳定的预期回报。

      2.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行风险管理下的主动型价值投资策略,即采用以精选个股为核心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在战略上,强调自上而下的组合管理;在战术上,强调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具体投资策略为:在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方面,利用金融工程手段和投资组合管理技术,保持组合流动性;在选股层面,按照价值投资原则,利用研究人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和金融工程的财务数据处理能力,从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两个阶段来精选个股,选择价值被低估且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壁垒优势或者品牌壁垒优势等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作为构建股票组合的基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三层结构,即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自上而下的行业选择和自下而上的选股或选债策略。

      3.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几个层次:资产配置、股票和债券投资策略。第一层次为资产配置。

      (1)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

      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以及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股票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ROE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将决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大类资产配置的分析流程

      a)判断经济周期阶段

      我们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

      b)分析不同阶段企业盈利与股票市场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经济周期、企业盈利与股票市场的关系。

      c)分析市场的风险溢价水平

      基于统计分析,对国内资本市场的风险溢价水平进行纵向(与历史比)和横向(与国外比)比较,判断国内资本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d)计算股票和债券的波动性与收益预期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给出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波动性和收益预期。

      e)由此得出资产配置预案

      依据以上分析结果,针对各种经济情景,给出资产配置预案。

      f)组合优化修正

      利用博时投资决策系统资产配置管理功能对股票和债券的配置比例进行优化,以确定给定约束条件下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最佳配置比例。

      g)最终配置方案

      结合资产配置预案和组合优化修正的结果,确定资产配置的最终方案。

      4.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a)行业选择

      我们首先判断具有政府壁垒和市场壁垒而形成一定特许价值的行业特征,将符合条件的行业作为基本的可投资范围。

      b)盈利指标筛选

      在这些基本行业选择的基础上,我们还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分析进一步确定具有特别盈利能力的企业(如高ROE)。为了构造现实的股票组合,本基金通过财务指标进行品质过滤进一步筛选股票。

      c)现金流指标筛选

      本基金将根据一系列现金流质量及其他财务指标进一步筛选财务品质较高的股票。

      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成长性检测指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的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等指标选择盈利能力较强且稳定的公司。

      d)个股精选

      符合以上行业特征和财务指标特征的公司构成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内部、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两个层次的研究,建立精选股票池,并以此作为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寻找普遍具有特许价值的子行业并对其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超额获利能力突出、财务基础稳固、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跟踪。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组合管理与精选股票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重点行业筛选——初筛样本股阶段。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特征的企业多具有共同的行业特征,比如金融、保险、电信等限制进入而形成弱式特许经营权的行业,由于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而可以使企业赚取比市场平均投资报酬率更多的利润。

      第二步:品质过滤阶段。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或者市场、品牌壁垒优势的公司,实际上其中既包含了具有准入限制、形成某种程度“垄断”的行业,也包含了在充分竞争中形成具有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者成本超低等竞争优势的公司,这些公司并不像具有政府壁垒优势的公司一样具有较明显的行业特征,而是散布在各行业中,形成该行业的竞争领袖。因此,在考虑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基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股票的价格信息等,我们按照既定的品质评估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对比市场价格,从重点行业中筛选出具有上述三个“壁垒”优势、高投资回报率、可持续成长能力、合理的价格、低边际成本的样本股票,建立备选股票池;

      第三步:价值精选阶段。在初筛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进行诊断,剔除信息严重失真公司,再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与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成长性分析,并运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精选出与市价比较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第四步:构建目标投资组合阶段。遵循组合投资与价值投资的理念,运用价值评估模型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通过目标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进一步确定真正低于公司内在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定期分析标的指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等,并据此调整组合,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期在保证不承担过多风险暴露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稳定的投资收益。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a)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种分析及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判断,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债券、股票及现金的比例。

      b)券种配置

      通常情况下,国债具有国家信用,其流动性比较好;金融债具有类国家信用,但流动性比国债差;而企业债则为企业信用,其流动性次于国债和金融债,但收益率一般比前两者要高,此间收益率的差异体现为市场对信用风险的溢价补偿。一般而言,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市场的风险溢价会相应降低,从而体现在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缩小;而当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市场的风险溢价会相应提高,从而体现在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扩大。因此,我们会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判断,对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利差走势进行预测,进而在各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c)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d)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利,如可以构造哑铃型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降低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如可以构造子弹型组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既有宏观经济与金融的因素,也有市场微观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需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e)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f)组合构建与调整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在组合构建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调整。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股票投资部数量化组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60%-95%,取中位数8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其余20%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投资基准确定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投资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投资基准。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时,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