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广市法执指字第1号《指令执行决定书》和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08)广利州执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广市法执指字第1号《指令执行决定书》称,四川省广元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8)广执字第12号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本公司一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2008)广利州执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鉴于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本公司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05814.00元(贷款本金35000000.00元,截止2007年12月21日贷款利息10529115.00元,诉讼费263506元,执行费1131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等金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同时,限本公司收到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有关情况请查看2007年5月22日、6月15日、2008年3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 ST珠峰 编号:临2008-20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