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2008年4月10日、11日、14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触及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1、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7,654,800股股份归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能源”)所有。2008年3月28日,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金牛能源。
2、按照《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更。目前,公司正在组织人员对23万吨PVC生产线的设备进行维修和采购恢复生产所需原材料,积极为23万吨PVC生产线早日恢复生产做准备。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 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沧化
股票代码:600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24号世特宾馆
通讯地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24号世特宾馆二楼
联系电话: 0317-5200148
传真: 0317-520014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报告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 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沧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由执行法院裁定引起,不存在影响其生效的任何法律障碍。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沧化股份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沧州中院 指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破产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重整计划草案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报告书 指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24号世特宾馆
负责人:冯庆山,职务:管理人组长
通讯地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24号世特宾馆二楼
联系电话: 0317-5200148
传 真: 0317-5200148
邮政编码 061001
二、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组成人员
组长:冯庆山
副组长:郭义生、张福林、袁世武、陈爱国、刘新德、许美征
成员:王振廷、张福林、张淑萍、付获生、左德兴、朱纯忠、王立民、王书玲、李春雷、刘建湘、时长增、安铭杰、阎景云、郑有才、王彦昌、陈节约、聂进昶、张永宁、姜忠明、王金树、尹建国、尹文军、郝龙、尚金凯、杨永彬、李宗强、曹国庆、张钢链、贾云鹏、张洪英、卢庆丰、李元才、侯国正、李景明、齐莹、杨洪春、张玉山、李华、张程清、赵军、冯宏、马俊章、王希杰、李福成、王永会、李金池、孙建军、王敏、张汝生、代文辉、姚广成、刘兴健、朱桂兴、周树文、庞玉琪、赵长松、王俊杰、于绪刚、高美丽、宋文雷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冯庆山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903196311020311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期居住地:河北省沧州市
备注:负责人冯庆山系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除被沧州中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外,在沧化股份不担任其他职务。
三、除拥有本报告披露的沧化股份中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拥有其它任何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落实沧化股份《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过处置(有偿转让)出资人(股东)让渡的股份,来提高沧化股份债权人中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在沧化股份重整中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出资人利益。
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内须调整的股份数额和比例,截止本次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持有沧化股份流通股27,366,175股,由于出资人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所用于质押的沧化股份仍未解除质押,因此尚未完成其应让渡股份的过户手续,所以未来还要增加持有5,489,000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沧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截止本次报告书信息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拥有沧化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为32,855,275股,占沧化股份总股本的7.7963%(注:《重整计划》中的3,285.53万股为单位万股的四舍五入进位表述), 由于出资人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所用于质押的沧化股份仍未解除质押,因此尚未完成其应让渡股份的过户手续,截止本次报告书信息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持有沧化股份流通股27,366,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3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沧化股份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4月10日,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沧州中院申请沧化股份破产还债。4月30日,沧州中院依法受理了沧化股份破产还债一案。5月10日,沧州中院做出(2007)沧民破字第6号函,指定成立沧化股份企业监管组。6月1日,沧州中院做出(2007)沧民破字第6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成立沧化股份破产清算组, 并指定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沧化股份于6月12日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11月16日,沧州中院依法裁定沧化股份进入重整程序。据此,沧化股份破产管理人于2007年11月21日向沧州中院和沧化股份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为在债务人重整中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出资人利益,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设立出资人组,并对出资人权益进行如下调整。1、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7年11月21日公司股票停牌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持股10万股以上(不包括10万股)的股东,共计162家,占公司36,076户在册股东的万分之四十五;10万股以上股东持股31,488.43万股,占公司42,142万股股本的74.72%。持股不足10万股(包括10万股)的股东,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2、上述调整范围股东所持股份超过10万股以上的部分,每户无偿减持11%,共计减持3,285.53万股,以让渡出资人权益。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若所让渡股份的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调整清偿比例”。
2007年12月10日,经沧化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讨论,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鉴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大额普通债权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沧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沧州中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07年12月24日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简称《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股东)均有约束力。
根据《重整计划》关于“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的安排,破产管理人须通过持有并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来增加偿债资金,以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此,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破产管理人向沧州中院申请对纳入沧化股份《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的出资人所持有的纳入调整范围部分的股份进行保全。2007年12月21日,沧州中院作出(2007)沧民破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纳入沧化股份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的162个出资人(股东)所持有的纳入调整范围部分的股份共计32,855,275股。法院冻结同日,破产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证券账户号为:B881793723。
2008年 1 月24日,沧州中院作出(2007)沧民破字第6-1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所冻结的涉及156个出资人(流通股)的3,516,075股股份过户到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同日过户的还有广州帆华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北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个限售流通股出资人的3,297,815股;2008年3月6日,根据沧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所冻结的涉及出资人广州利德龙科技有限公司的4,787,185股过户到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2008年3月20日,根据沧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所冻结的涉及出资人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5,765,200股过户到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至此,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持有沧化股份27,366,175股,占沧化股份总股本的6.4938%。目前,尚有1个调整范围内的出资人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5,489,000股应调整过户的股份,因债务纠纷质押未解除,尚未完成过户。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过户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在2008年3月11日卖出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沧化股份100股。除此,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沧化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落实重整计划,将根据偿债进度和股票市场行情适时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但目前尚无出售时间与出售额度和预期售价的具体安排。
二、负责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2受理案件通知书(签发时间2007年4月30日,内容为立案审理沧化股份破产还债案件);
二、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号民事决定书(签发时间2007年6月1日,内容为决定沧化股份破产管理人);
三、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7年11月16日,内容为裁定沧化股份进入重整程序);
四、《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五、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7年12月24日,内容为裁定批准沧化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沧化股份重整程序);
六、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7年12月21日,内容为冻结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的股权);
七、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3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8年1月24日,内容为解除冻结股权并将其过户到沧化股份破产管理人专用帐户);
八、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时间2008年1月24日,内容为扣划解除冻结的股权);
九、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时间2008年1月24日,内容为扣划解除冻结的股权);
十、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3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时间2008年3月6日,内容为解除并过户冻结的股权);
十一、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3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时间2008年3月20日,内容为解除并过户冻结的股权)。
第八节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冯庆山
日期:2008年4月14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沧化 | 股票代码 | 6007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河北省沧州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7366175股 变动比例:6.493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备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内须调整的股份数额和比例,截止本次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持有沧化股份流通股27,366,175股,由于出资人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所用于质押的沧化股份仍未解除质押,因此尚未完成其应让渡股份的过户手续,所以未来还要增加5,489,000,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沧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冯庆山
日期:2008年4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