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0.06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0.6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4月18日
除息日:2008年4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8年4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08年3月26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7年度。
2、根据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7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67,753,868.79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62,308,076.14元,扣除根据公司《章程》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计5,089,453.20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7,218,622.9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07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2,807,977.53元。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6,480,13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现金0.60元(含税),本次共计分配利润19,588,807.86元,本次分配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3,219,169.67元。2007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元。
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扣10%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股实际派发现金0.06元,税费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8年4月18日
除息日:2008年4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8年4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8年4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于2008年4月28日起,由公司直接派发。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领取红利凭法人证券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红利收据(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联系电话)(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办理领取手续,但需将传真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领取现金红利的时间、手续、领取方式等要求在本公司直接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33-2445800
传真号码:0833-2445800
联系人:谭俊、曾跃驰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乐山电力董事办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