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盛达
股票代码:60068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人名称: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23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23号
邮政编码:31320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策创业 | 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华盛达/上市公司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大汉三通 | 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权转让协议》 | 《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股权转让 | 中策创业向大汉三通协议转让其所持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2.9332万股股份(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5.93%)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交所/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 | 公司名称: | 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23号 |
3、 | 法人代表: | 王忠强 |
4、 | 注册资本: | 伍仟捌佰万元 |
5、 |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3305212072657 |
6、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74630368-1 |
7、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8、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资产管理的咨询服务 |
9、 | 经营期限: |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10、 | 税务登记号码: | 330521746303681 |
11、 | 股东: | 王忠强(65.52%),沈伟(34.48%) |
12、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23号 |
13、 | 邮编: | 313200 |
14、 | 联系电话: | 0572-8670359 |
15、 | 传真: | 0572-8285332 |
(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身份证号 |
王忠强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4幢601室 | 否 | 330521196205110231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有的华盛达部分股份(752.9332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华盛达股份总数的5.93%)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大汉三通。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华盛达的441.8468万流通股股份,占华盛达股份总数的3.4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减持华盛达的股份。若以后进行上述股份变动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策创业作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华盛达1194.78万股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752.9332万股,流通股441.8468万股),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9.42%。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华盛达的441.8468万流通股股份,占华盛达股份总数的3.48%。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一)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3日签署了《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卖方):中策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买方):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752.9332万股
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93%
3、转让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
出售股份的买价为每股6元人民币,总计:4517.5992万元人民币。
5、协议生效条件
中策创业与大汉三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正式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08年4月12日,中策创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转让所持752.9332万股华盛达股份(占华盛达总股本的5.93%)给大汉三通的决议。
(二)2008年4月12日,大汉三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让中策创业所持752.9332万股华盛达股份(占华盛达总股本的5.93%)的决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一)截至本次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日,中策创业持有的华盛达股份752.9332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部分处于质押状态,其将644.3926万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买卖双方约定,在本次收购涉及股份过户前,相关股份的质押将予以解除,本次权益转让不存在权属上的法律障碍。
(二)中策创业在华盛达于2006年4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义务。受让方大汉三通已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继续遵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形式累计出售华盛达股票106.666万股,无购买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或其他形式买卖华盛达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2、《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一)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忠强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
股票简称 | 华盛达 | 股票代码 | 60068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11,947,800股 持股比例: 9.4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7,529,332股 变动比例: 5.9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忠强
日期:2008年4月13日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盛达
股票代码:6006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高比布
住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9栋20504-2050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9栋20504-20506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8 年4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盛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华盛达的股东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华盛达7,529,332 股限售流通股份。
(六)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比布郑重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华盛达 指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汉三通 指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策创业 指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 指中策创业拟转让给大汉三通的其所持有的华盛达7,529,332 股限售流通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9栋20504-20506室
3、法定代表人:高比布
4、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5、工商注册号码:310115000738393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ICP/短消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09年5月27日),网络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研发、销售,系统集成,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办公设备的研发、销售,会务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8、成立日期:2003年1月29日
9、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747258384
10、主要股东:高比布、范梅
11、通讯方式
联系电话:021-50807749 传真:021-50806277 邮编:20120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9栋20504-20506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身份证号码 |
高比布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513523197510104851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情况
姓名 | 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情况 |
高比布 | 1、重庆国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南京国梦通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投资行为,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华盛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2008年4月13日,大汉三通与中策创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中策创业将其所持有华盛达7,529,332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5.93%)转让给大汉三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3日签署了《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卖方):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买方):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752.9332万股
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93%
3、转让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
出售股份的买价为每股6元人民币,总计:4517.5992万元人民币。
5、协议生效条件
中策创业与大汉三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正式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08年4月12日,中策创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转让所持752.9332万股华盛达股份(占华盛达总股本的5.93%)给大汉三通的决议。
(二)2008年4月12日,大汉三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受让中策创业所持752.9332万股华盛达股份(占华盛达总股本的5.93%)的决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一)截至本次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日,中策创业持有的华盛达股份752.9332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部分处于质押状态,其将644.3926万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买卖双方约定,在本次收购涉及股份过户前,相关股份的质押将予以解除,本次权益转让不存在权属上的法律障碍。
(二)中策创业在华盛达于2006年4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义务。受让方大汉三通已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继续遵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承诺。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华盛达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一)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高比布
签署日期:2008年4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
股票简称 | 华盛达 | 股票代码 | 60068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7,529,332股 变动比例: 5.9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5、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6、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7、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8、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高比布
日期:200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