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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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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派神被指“四宗罪”公司遭罚30万元
    2008年04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彭友
      ⊙本报记者 彭友

      

      ST派神今日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20日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四项违规事实。

      第一,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披露。2004年9月、11月,ST派神两次与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并分13笔给中深彩开具了以上述两合同为基础、总额为1.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占2003年底ST派神净资产7.79亿元的16.7%(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发生实质商品购销业务)。上述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在公司财务账上反映记载,也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第二,公司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2004年12月1日,中深彩用ST派神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浦发行深圳分行贷款4500万元。ST派神对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同年12月31日,ST派神为中深彩提供最高授信额度15000万元的担保,期限为10个月。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第三,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自2004年5月至2004年年底,ST派神与关联公司嘉兴港区大洋服饰有限公司(开开实业控股75%的股权)开展委托加工及相关材料代购业务,往来交易金额合计达4333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大洋公司尚欠ST派神往来款项1898.8万元。ST派神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第四,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S 派神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自2004年3月至10月,ST派神与FALCON INTERNATIONAL GROUP LTD和CAPITALGARMENTS LTD两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共签订了36笔购货合同、销货合同,其中,完成21笔,未完成15笔,形成利润38.0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314.39万元。经查,提单上注明的船运公司“CENTRAL PACIFIC SHIPPING LIMITED”并没有在香港注册,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派神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陈敏仪、江玉森以及时任公司董事黄佳康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罗钟杰、陈锦华以及独立董事欧阳锦、王珂分别给予警告。

      ST 派神认为,上述违规事实发生在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及上届董事会履职期间,上述当事人已全部离任。对公司的30万元的罚款,公司将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