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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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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2008年04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深入学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不断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随后,与新《条例》配套并与金融期货推出相关的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目前,以《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并日臻完善,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进入新阶段。

      一、《条例》突出了客户资产保护等风险控制主要内容

      《条例》充实了有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基础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一是规定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该机构对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二是规定了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了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了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外,严禁挪作他用。三是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

      《条例》根据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确认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对期货业务实施许可证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条例》对商业银行等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机构规定了其必须具有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条例》还明确将期货交易结算软件供应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畴,依法进行监管。新《条例》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另外,新《条例》对1999年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做了重要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的经纪业务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丰富了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稳步增长,金融市场动荡剧烈,是期货等风险管理市场发展的良好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速,金融领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需求日益扩大,是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我国期货市场在市场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发展基础不断夯实,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期货市场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内在要求。

      《条例》的适时颁布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条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股指期货作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新《条例》从制度层面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清除了“路障”。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明显增强,面临的金融风险也愈加突出,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如果不积极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将不利于中国股市与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接轨,不能建立卖空机制使投资者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不利于推动股市的健康发展,投资者也没有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在这种背景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成为金融期货前的一道制度“路障”。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将从现在的商品期货单一体系,逐浙跨入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期权交易并重的多元体系。

      针对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新《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市场风险控制办法,包括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期货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必须建立一系列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良好运行, 才能防止非市场性的风险发生,才能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能够及时的发现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维护了市场健康发展之本。对客户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客户资金同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分离,也符合国际期货市场对客户资产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时,新《条例》对期货公司可持续性经营规则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扶优助强、限弱汰劣的作用,只有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才能获得增加资本、更快发展的机会,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期货公司多而不强的现状,加速公司分化,优化行业集中度。

      另外,新《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新《条例》放宽主体限制,这将引发期货业向整个金融业的不断融入。

      三、切实加强保证金监控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

      自从2006年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正式成立以来,期货市场客户资金存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和加强,监控中心认真履行“电子眼”职能,及时发现保证金风险隐患, 期货投资者还可直接登录监控中心网站查询自己的交易和资金状况,这样监控中心查询服务系统代替期货公司履行通知客户结算情况的义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依法成立和依法运行,保护了客户资产,推动了市场平稳运行。

      《条例》确立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而在新《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则——《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则对客户资产保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不但规定了客户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还要求期货公司将客户资金全额存放于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内;《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其设立、变更、撤销应当在当日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备案,并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

      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才得以比较顺利的推动和开展。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相应的问题也不断的出现。

      首先,期货保证金监控采用的是三方数据核对的方式进行,我们用存管银行的资金数据和交易所的资金数据来核对期货公司上报的资金数据,因此存管银行和交易所的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时间尤为重要。但是部分存管银行上报数据迟滞,数据的质量不高成为这块工作的短板。据我们调研,造成这些原因主要是银行内部数据采集和上报的问题,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没有得到银行足够的重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条例》及其配套的规则对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规定着墨较多,随着期货市场日益发展,对存管银行的业务要求也会随之提高,也需要有关于存管银行业务的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期货公司根据其业务需要会设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对于这部分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在其设立、变更、撤销当日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备案,并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但是,在目前部分期货公司有时会遗忘向监管机构和监控中心上报新开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由于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期货公司客户可用资金一般会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数量之上,有的期货公司会在保证金专用存管账户之外开立协议账户用于存放这部分资金,这也是不允许的。今后,在制订新的管理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更有利于保证金监控的业务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 新《条例》规定对于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应当满足保证金安全监控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可以要求予以改进或者更换,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提供商也应当予以配合,因此,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提供商有义务配合监控中心的安全存管工作,供应商提供的软件产品也应当满足安全存管的要求。在《条例》的相应的配套规则中应当对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提供商设置准入的门槛,对其提供的产品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并且只有满足了相应要求的提供商才能进入期货市场。

      最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交易所相应的业务开展也必须以满足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要求为前提。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为期货市场稳步健康的发展保驾护航,为这个市场的主体的经营活动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期货公司、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得到了一个更大的发展的舞台。随着市场的日益扩大,随着《条例》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将得到切实的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也将得到保护,同时,随着工作推进,随着新情况的出现, 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也将得到不断完善。

      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实施

      为券商控股期货公司带来业务拓展新机遇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国泰君安期货公司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满足了实体经济对期货期权市场经济高级组织形式的新需求。新《条例》的发布实施,在促使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体系和环境更加完善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标志着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期货公司获得了更广泛的业务拓展空间。

      一、《条例》的出台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在对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新法规,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首先,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为我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发展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扩大金融现货市场规模、丰富交易品种、改善交易结构、完善市场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将金融期货交易和期权合约交易纳入条例适用范围是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其次,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条例》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1999年的《暂行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严禁从事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新《条例》适当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即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条例》新增了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以及有关的其他中间介绍活动,如向客户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协助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等。以《条例》第二十三条为基础,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也应运而生,以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协调发展。金融期货引入交易介绍商(IB)制度为证券公司开辟了新的业务发展渠道。

      二、《条例》的出台使券商控股期货公司成为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有远见的投资者越来越意识到期货市场所孕育的巨大机遇,其中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举动尤为引人瞩目。据了解,《条例》实施的一年里,期货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比例由10%左右增至50%。 券商通过控股期货公司借道进入期货市场,而与此同时期货公司依靠券商可以壮大资本实力并取得券商的客户资源。在当前券商纷纷控股期货公司的背景下,期货公司的生存环境正在发生改变,期货公司正迎来新的机遇与生机。

      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无疑是股权分置的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功,然而必须有另外一项重要举措与其配套,那就是股指期货的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资本市场获得另外一个翅膀,这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与股指期货的推出两者并驾齐驱,共同作用,才能够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走向安全、稳定、发展、辉煌的明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期货公司,尤其对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而言,既面对着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整个期货市场将发生一场由量变到质变的划时代革命。截至 2007年底,券商控股期货公司的总数已达到五十家左右,已成为期货市场新的生力军。

      三、《条例》规范下券商控股期货公司IB业务发展模式

      《条例》新增了关于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条例》为基础颁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

      《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为IB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决定了我国采取以期货公司为主体、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IB)的制度,该制度的益处在于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有效设立防火墙,隔离风险;有利于保证金安全和期证专业分工,也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关于IB制度的规定给期货公司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资本金变得更充裕的同时,拥有了券商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但也面临着来自券商的新的发展要求,以及新市场环境下的激烈竞争。

      在此制度下,我们认为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的定位发展模式,应建立在证券公司系统规划、整体设计的基础之上,这是由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的特点和监管制度决定的:

      第一,在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有介绍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将客户介绍给其控股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客户规模将瞬间成倍增长。在中间介绍业务中,证券公司可以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二,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直接面对客户开展营销并提供服务,但是其不和客户签署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不直接承担风险与责任。而期货公司虽然不直接面对客户,但却是与客户签署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承担风险与责任。

      第三,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清算、财务等后台分开,但所投入的信息技术使得两个公司在网络和通信上完全连接起来,节约了成本,具有规模经济效应。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前台放开,后台管住,两个后台,使得整个网络资源迅速地扩展,整个期货公司的服务范围也迅速地成倍增长。

      四、《条例》规范下券商控股期货公司IB业务的发展战略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确实使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这主要是因为期货公司依靠着实力强大的证券公司。然而,期货行业本身还面临着政治环境、人才、技术、配套、周边行业发展水平等诸方面的瓶颈,这些是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所无法回避的。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要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业务模式又该是怎样的,这是我们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需要重视的两个问题。

      根据《办法》,券商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这就意味着,券商在申请资格前,其控股的期货公司还需取得中金所会员资格,如国泰君安期货是国泰君安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在2007年首批获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并成为中金所会员。随后,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国泰君安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首批具有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为国泰君安公司系统未来拓展期货业务的强大基石。

      随着IB业务的开展,券商控股期货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认为可以用“一个并举”、“四个以”来概括,“一个并举”就是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并举。风险控制虽然不能发展,但是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在风险较大的期货行业里是必须同时并举的,两者不可偏废。“四个以”就是要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把这“四个以”落实到我们策略层面上,则归纳为“五个化”,首先是市场化,除了行政监管、准入制度以外,其余的都属于市场化的范畴,包括佣金、服务费的市场化,人才市场化,客户争夺市场化;第二是制度化,制度化是因为我们期货行业尽管属于服务行业,但其在操作流程及风险的管理上,有着极高的组织性要求,有着极高的专业化分工,有着极高的协作化要求,这些要求,必须通过制度化来实现,并且尽可能地固化到软件、信息系统中去;第三是专业化,任何岗位、任何行业都要以专业化为基础,以专业化为核心;第四是协作化,协作化是指不同的行业之间的积极协作,必须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协作化,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公司真正具有规模上的优势,进而获得竞争上的优势,这点对于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尤为重要;第五是技术化,所有美好的愿望都依赖于信息技术,所有的投资策略的制定和投资决策的选择,都要依赖于研究和咨询。作为服务行业,要成为百年老店,必须在服务上、在技术上走在前列。

      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发展必须依托券商股东,概括起来必须做到“四个协作”:第一,营销和网点协作。国泰君安证券拥有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113家营业部,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这对我们开展营销提供了很大便利,也提出了很高要求;第二,研究咨询的协作。证券公司十多年来在现货研究上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最近两年国泰君安研究所在金融衍生品、权证等方面又在行业里处于相对知名的地位,这些资源我们要充分地依靠。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研究咨询人员的作用,使其能够为专业化水平、技术化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第三,技术的协作。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协作,通过信息的链接,使得IB端客户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为证券客户打造安全、稳定、快捷、可靠的信息系统;第四,广告宣传的协作。这是首先要依靠的,我们将依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优势,摆正位置。

      五、《条例》规范下期货市场及期货公司的发展前景

      新《条例》对原来的《暂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扩充,为以股指期货为先导的金融期货时代的到来铺平了道路,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我们认为,中国期货市场未来的经济地位将与发达的美国期货市场在美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一样重要。为使期货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应有的经济地位相适应,当前需要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大的力度宣传期货,另一方面需要争取政策的支持扶助,需要从增加期货品种、完善品种体系、培育机构投资者、支持鼓励现货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市场适时稳妥地推进市场开放等方面努力。

      期货市场新的起点

      ——写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

      ⊙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于学会律师

      

      2007年是中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最重要的一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市场的各项管理规章重新修订及颁布实施,给期货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多年从事期货法律工作的笔者,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感受:

      一、法规、规章体现发展和前瞻性,给期货行业带来希望和信心

      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之前,国内期货市场刚经历了盲目发展,一度失控的阶段,《暂行条例》重点在对以前问题的总结和堵漏,通篇强调规范和整顿。数年以来,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期货市场的发展。而2007年颁布《条例》之前,期货市场已经经历多年整顿,规模逐渐萎缩,外界环境呼唤期货市场发挥更大作用,金融期货以及衍生品交易推出势在必行,这种背景下,《条例》在总结多年期货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大胆为期货市场松绑,字里行间为期货市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因此说,《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指导思想与以往有根本不同,其体现的发展和前瞻性,让关心期货行业的各方看到了行业发展的广阔前景,必将推动行业的扩大和发展。

      二、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为市场扩容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条例》颁布前后,中国证监会重新修订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等。这些文件,反映了我国期货市场多年的监管经验,并对监管制度进行了大胆创新。在期货市场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保证金独立存管银行在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各地方自律组织逐步完善了组织和管理,对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加强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管理更加规范和明确,甚至要求期货公司开户时预留客户影像资料等等。以上种种,说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已经实现了多方位立体管理及多重风险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无论纵向与历史相比还是横向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最高水平,为即将到来的市场的爆炸性发展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扎实的法制宣传和普及工作,促进期货市场形成良好、健康的投资氛围

      一年多来,中国证监会多次强调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采用各种方式,媒体宣传、组织讲师团、培训机构投资者等等,对新加入期货市场的公司股东、高管人员集中组织教育测评,合格者方能上岗,这些工作逐步取得了效果。通过对新加入期货行业的投资者、从业者以及各种群体加强风险教育及抬高进入门槛,让新市场各方真正意识到期货市场风险的独特性,并认真学习和研究。2007年下半年以来,有色金属以及农产品期货行情数次大幅波动,考验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基本上能够从容应对,未出现大范围的风险事故以及纠纷投诉。一方面反映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也可看出市场的投资者和从业者能够心态平和,正确对待投资盈亏,即便有少量客户穿仓现象,有的自己能补回资金,有的期货公司通过诉讼进行追索,市场井然有序。这正是期货监管者所追求的终极景象。代表我国期货市场投资氛围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在股指期货到来前夕,这种严格、健康的期货法制环境正是期货市场所最需要的,它表明市场各方已经做好了准备,准备迎接期货市场新的时代。

        从期货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看期货公司发展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实施一周年

      ⊙中粮期货公司

      

      去年4月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后来陆续出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使我国期货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较完善的期货管理制度体系。新的制度体系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更重视行业的发展,由此建立起来的制度环境,从近一年的运行效果来看,已经给期货行业的发展和期货公司的经营带来了积极的变化。而随着法规的进一步深入落实,新期货品种特别是金融期货品种推出后对法规中的许多制度创新进行检验落实,这一法规体系将成为中国期货行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一个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的制度体系,行业规则的合理性、开放性,以及规则界定的外部环境决定了一个行业的发展空间。新制度体系在许多方面都有突破,其中交易品种的扩展、市场准入的放宽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等方面非常有建设性。

      在新的规则下,期货行业的范围将由单一的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的交易领域,由于国内期货扩展到境外期货领域。而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规定的突破,将大大丰富新的期货备选品种,这为我国推出外汇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改变了我国十多年来仅有商品期货、比较单一的发展模式。而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也是如此,全球期货与期权交易中金融期货与期权就占到90%以上,如果按这一比例,将使期货交易的规模扩大8-9倍。目前期货市场保证金总额接近200亿元,交易量4.5亿手,金融期货展开后肯定会达到1000亿元和20亿手。交易品种与范围的扩展,会使得期货行业在潜在的参与者或是成交量水平上都将实现质的飞跃,使期货行业基础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行业。

      新规则下,市场的准入进一步放宽,这改变了过去期货市场参与者主要由生产商、加工商、贸易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组成的格局。新制度中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的规定,将使得国有企业参与期货的自由度已大大增加。而金融机构也可以从事期货交易、也可以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规定,留下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空间,使得期货投资者结构大为改善。新规则中的IB制度也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是对现行期货规则的有益补充。IB制度是国际期货市场盛行的做法,借助IB的帮助,期货行业可以很经济地扩大参与者数量和交易规模。虽然目前我们的IB制度仅限于证券公司,但如果实践证明了这种制度的运行效率,IB制度本身也会有新的突破与创新。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在期货公司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有及交易量都远大于期货公司直接开发的客户量和交易量。而将来金融期货的交易代理中引入IB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到证券公司多年开发和培育起来的为数众多的投资者,也可以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现在庞大的营业网络资源,这对于促进期货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而同时,IB制度还解决了不同客户对多样化投资的需求,是一种很好的营销方式,可以使期货公司从客户开发工作中分离出来专业做好研究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从而提高期货行业的专业研发水平和服务水平。

      新规则下,期货公司的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新增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强化了执法手段。完善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措施,以及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证监会今后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期货结算银行合交割库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提供了依法监管的基础。如发生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可以依法进行调查。而鉴于以往挪用投资者保证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杜绝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挪用投资者保证金。并将投资者保证金安全存管体系纳入期货交易规则中,并多处明确期货公司对投资者保证金划转等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这样,逐步形成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以及保证金监控中心等五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全面严格地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监管。另外,拟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这一系列的规定都将保证期货公司间的合法有效竞争,投资者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安全的保护。

      在这样的行业大背景下,新规则关于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中,对我们中粮期货公司而言,意义最重大的有两点:其一是新的规则扩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二是新的规则确定了期货公司持续监管与持续经营的原则。这两点对中粮期货选择发展目标和方向,进行公司改革和治理,以及公司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制度在期货公司的属性的定位上为期货公司的发展争取到非常好的外部环境。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第一次在法律中得到承认,过去被列为一般服务行业、执行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期货公司,终于明确了自身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可以相应享受到金融行业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的待遇。此外,新制度还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这明确了期货业务是由期货公司专营,确保了期货公司生存发展空间。期货公司的机构属性被正了名,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制度下期货经纪公司终于可以去掉"经纪"二字,而改称涵义更广的"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突破将使期货公司成为更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突破将改变过去期货公司单一国内期货经纪业务的盈利来源与竞争模式,其经营范围扩展到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这将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背景,并为规范和发展期货投资咨询市场建立打下基础,并为我们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另一个对期货公司发展意义重大的改变来自于新制度持续管理与持续经营的原则确立。新制度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类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指标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期货公司需要持续的达到这一系列财务指标才有资格进行经营活动;新制度对公司高管、首席风险官和独立董事也有着持续性的规定。这种持续管理的原则可以有效的督促期货公司的发展,提高期货公司长期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了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在较大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事件的发生,这对期货公司自身发展或是对期货行业发展都是有益的。

      面对新规则对期货公司的规定,中粮期货在公司改革和治理,公司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调整。

      中粮期货经营一直都长期符合持续性经营的原则,并在商品期货领域特别是在农产品期货领域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面对制度变革带来的种种有利变化和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中粮期货积极进行调整,做好迎接期货行业大发展的准备。首先是针对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推出节奏加快和金融期货即将展开的局面,实施了专业化和细分化经营,按期货交易品种的特性分别成立了农产品事业部、工业品事业部、软商品事业部和金融事业部,这些事业部专注于自身品种的研发,专注于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并实现信息和研发成果的共享,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竞争力优势,向新的领域扩展。其次,扩充人才队伍,增加营销网点,以个性化服务贴近客户、贴近客户的投资需求,进一步加大拓展力度,跟随行业的迅猛发展,不断成长壮大。

      而为了适应新制度下的管理与风控规定,提高中粮期货的管理效率与风险控制能力,在全公司建立起流程保障系统。这套系统涵盖了期货交易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包括了客户开户流程、客户出入金流程、病态账户风险控制流程等。这套系统的建立就是为了符合未来金融期货突飞猛进的客户数量与更及时专业的风险控制要求,实施一年来,也取得较好的效果,这样的流程建设我们仍将坚持下去,并随着中国期货行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

      新的制度体系着眼于期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并在许多方面都预留下了空间。而我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希望一些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有关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这样才更有利于期货公司和期货行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具体来说,我们有如下几点建议:

      现阶段我国的期货市场在品种体系、市场容量以及影响力等方面和欧美一些发达期货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对于一些大企业完全通过国内市场进行保值还难以达到十分满意的效果,不得不被动地到国外市场去保值。由于外汇头寸、交割以及对国外市场的理解等方面的原因,现阶段在外保值还是相当大的难度的。面对农产品价格频繁波动,我们希望有关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这样便于企业灵活利用在境内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期货实践来看,各类基金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是最大的投机力量,它们承担了保值企业所要转移的风险。目前国内市场投机力量不足,参与资金比较少,市场机构不完整。建议进一步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培育期货投资基金,以利于期货市场的做大做强。

      新规则放宽了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对于新的期货业务,建议可采取核准制。期货公司达到从事某一业务的标准就发放某一业务的牌照,这样的管理体系,将规范期货公司的合法公平竞争与经营,也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而各项业务所需的标准还需要更多的细则来落实。

      总体来看,2007年公布的这一系列有关期货的制度和办法,为期货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建立了一个非常好的制度环境,为期货公司的发展,打开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2007年全行业突飞猛进的势头来看,期货行业高速发展的新时代真的是来了!始于2007年春天的这场期货制度更新,注定要在期货发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