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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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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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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2008年04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编者按:今年4月15日是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的日子。目前以《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日臻完善。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刊发一组文章,以纪念《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中国特色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周年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法律部

      

      2008年4月15日是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我国期货市场从市场结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以及到参与主体都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整体发展势头良好。《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年来的生动实践再次告诉我们,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一、依法治市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期货市场就是法治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也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制体系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完善的演进历程。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期货市场是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期货市场对于法治建设有着内在的动力和渴求,完善的立法、有效的执法以及公正的司法,是期货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针对盲目发展、缺乏有效监管且立法滞后的局面,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严厉地清理整顿,在形成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于1999年制定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地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文件,虽然管制色彩较浓,但对于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巩固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成果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为后来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是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服务和服从于国民经济建设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必须以此为努力目标,要为实现这一重大决策提供更为良好的法律保障。近年来,特别是近两年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取得明显的成就,逐渐摸索出了一条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符合期货市场规律要求,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治建设道路,为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历史和实践证明,依法治市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近两年来,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大力推动和加强了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对《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暂行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适时进行修订。例如,《暂行条例》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管措施需要根据近年来总结积累的市场发展与监管经验加以改进和强化;《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商品期货,有些规定对于推出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还存在法律障碍等等。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为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加强风险控制,同时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依法行政,《暂行条例》应适时作出必要的修改。

      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证监会积极配合和推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对《暂行条例》作了重要修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二是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三是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四是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五是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例如对涉嫌违法违规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对期货公司予以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限制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等;六是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七是规定了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标准。

      此次对《暂行条例》修改,是对我国期货市场十几年经验教训,特别是1999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市场运行和监管方面实践经验的一次全面系统地总结。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精神,对于完善我国期货市场法制体系,改善法制环境,牢固法制基础,促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在法律上为我国期货市场长远的规范发展做出前瞻性的制度性安排(例如,《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境外期货,以及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和合资机构等事项,由证监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

      (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配合金融期货筹备工作,全面梳理和重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

      《条例》配套立法工作是中国证监会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条例》颁布后,证监会期货部和法律部精心安排,认真组织,集中系统内的期货立法工作力量,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20余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起草、审查工作,全面整理了期货法律文件,重新建构了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特别是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做好了制度准备。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结合金融期货筹备和市场发展需要,中国证监会全力以赴开展了配套法规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在制定完善《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中新增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完善基础制度的内容,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和监管要求;二是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经验,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完善各项日常监管措施,依法行使《条例》赋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三是配合金融期货筹备,为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和开业、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等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和市场准入标准,落实各项制度创新举措;四是考虑到对金融期货缺乏实践经验,为了平稳起步,稳健运行,与金融期货相关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制度注重体现“高标准、严要求”。

      在法规体系和框架结构方面,根据立法要求,结合当前市场急需,中国证监会反复研究讨论,并充分征求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以主体规范为主线,兼顾业务规范的总体规划。一方面,全面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4项规章。另一方面,新制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5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目前正在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方面的管理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期货法规体系结构相对合理,既遵循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期货市场的业务特性,还考虑了与金融期货有关的制度安排带有的试验性质,有利于今后的不断修改完善。

      《条例》和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后,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则体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了行业自律规则,从而使目前已经建立的由《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和协会自律规则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和完善,实现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局面,共同保障期货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出台和完善了法规制度,就必须认真加以执行。除了上述立法工作以外,中国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监管主管部门,始终注意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期货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注意建章立制,形成透明、高效、合理的工作规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监管部门。在期货监管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在市场准入环节中,着力落实《行政许可法》,使期货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从标准到程序规定上都制度化、透明化,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审核小组制度,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层层把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严格落实期货辖区监管责任制,对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期货交易所负责市场风险一线监控和处理,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客户保证金每日进行稽核从而对投资者资产安全形成了根本的制度性保障,对行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任职资格准入或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对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中国证监会还在期货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着手打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五位一体”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了监管资源,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了良好的监管合力。

      三、今后将继续积极推动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在配合和推动完成《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文件、规则之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积极推动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

      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工作。目前,《期货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已经启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规则的施行,也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期货法》的起草制定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创造条件。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期货法》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同时,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新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补充完善有关惩治期货犯罪的规定。根据金融期货的推出和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中国证监会还将积极配合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研究制订新的期货司法解释,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除适时修改完善现有法规文件以外,下一步还将适时研究制订其他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办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境外机构设立、收购和参股期货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市场自律规则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以《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大局,围绕期货市场服务和服从于国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不断深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阶段性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我国期货市场的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继续推动期货市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金融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对于丰富交易品种,改善市场结构,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扩大金融现货市场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纪元,为金融期货行业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为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指南。

      一、《条例》是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开启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纪元

      《条例》是在全面总结期货市场十几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做法基础上完成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条例》既全面总结监管经验,又积极探索市场发展创新;既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期货市场的业务特性;既满足现实发展需要,又立足于市场长远建设,并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作为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调整范围由商品期货拓展到金融期货,在规范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基础上,确立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拓展了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引入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完善了监管体制。对巩固期货市场发展成果,改善期货市场法制环境,牢固期货市场法制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拓展了空间。

      在《条例》颁布生效之前,我国期货交易的范围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和交易缺乏法规的支持。《条例》明确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从而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汇率期货、期权的推出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和国债、外汇等期货、期权产品的创新,期货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将从商品市场拓展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使中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由单一的现货市场发展为具有期货市场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从而为相关现货市场主体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功能,将更好的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

      (二)《条例》明确了金融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要求,拓宽了市场参与主体及其业务范围。

      《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颁发许可证。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银行业金融期货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银监会审核同意后,由证监会批准。

      通过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单一的经纪业务拓宽至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同时通过分别设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结算等许可,有利于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位,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做大做强。通过引入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以及引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与合作的局面。

      (三)《条例》为金融期货市场构建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例》在借鉴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为金融期货市场引入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条例》规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建立了金融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风险隔离带,防范期货和现货市场的风险传递。其次,《条例》引入了分级结算制度,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层管理,是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形成多层次、风险共担的“金字塔型”风险管理体系。再次,《条例》引入了结算会员互保机制,增加了交易所应对市场风险的财务资源,强化了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了积极保障。

      二、中金所积极落实《条例》要求,稳步推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中金所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以产品合约设计及业务规则建立为核心,积极进行金融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扎实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完成股指期货产品合约设计。

      中金所在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及仿真交易测试,不断完善股指期货合约设计。选择了代表性强、抗操纵性好、市场接受程度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作为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标的。在合约条款设计中,既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入市门槛的资金要求,又全面考虑了交易所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中金所根据《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经广泛征求业内专家和社会意见,并根据仿真交易的情况不断调整、完善。于2007年6月27日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形成了以章程、交易规则为核心,实施细则为具体制度落脚点、相关业务指引为具体实施指针的多层次规则体系。

      中金所在制定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遵循下列原则,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一是坚持“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选择代表性和抗操纵性强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合约标的,稳健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

      二是借鉴商品期货市场经验,采纳了价格限制、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强制减仓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充分借鉴海外期货市场的经验,设计了熔断、会员分级结算、结算会员联保等重大制度创新。

      三是坚持“服务现货市场,为现货市场提供避险工具”的理念,中金所在业务规则中通过“早开盘、晚收盘”的制度设计以及套期保值等制度安排,有利于对减缓现货市场波动,促进现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是致力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关键。中金所通过《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明确了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同时规定了调查、裁决以及纠纷处理程序,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三公”原则,中金所业务规则设计中秉承“三公”原则,通过明确业务标准、规范业务行为,追究违规责任,着力于为金融期货市场创造健康的制度环境。

      (三)完成各项市场协议起草工作。

      中金所作为国内首家公司制的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体系中创新性的引入了市场协议,经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现已完成《交易会员协议》、《结算会员协议》、《席位使用协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协议》、《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等五份市场协议文本的起草工作。通过市场协议明晰了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交易所与会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期货市场的建设发展任重而道远,中金所在股指期货筹备和今后的运作过程中,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 积极贯彻《条例》各项要求,依法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防范市场风险,坚持合规运作,实践《条例》所描绘的宏伟蓝图。

      认真贯彻《条例》精神

      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纪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为适应期货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在充分总结和吸收期货市场多年试点、规范、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修订后的《条例》集规范性、创新性于一体,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体现。《条例》奠定了期货法规体系的基础,明确了期货行业的金融属性,拓展了期货市场的发展空间,强化了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与管理,完善了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在我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职能进行明确规定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服务、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条例》专设一章,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期货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定位,规定了协会承担的具体职责,使得协会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协会职能的发挥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这对于协会广大会员和工作人员来讲是一个莫大的鼓舞,也是协会做好行业自律事业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自《条例》实施以来,协会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及配套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开展了多项工作,尤其是在宣传和解读《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精神、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加强会员管理和服务、完善自律组织工作规则和程序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市场各方对《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期货法规规章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发挥了自律组织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组织开展《条例》解读和培训,进一步加强期货法律法规的教育和普及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会针对市场不同群体采取了丰富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方式。

      一是针对期货投资者,协会借助面向个人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全国巡讲、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黄金期货法规专题讲座等活动,对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尤其是对投资者应知应晓的法规知识进行了重点解读;此外,协会还通过股指期货开户光盘、投资者教育手册、在网站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对期货法律法规进行了普及,促进了投资者对期货市场法规的全面认识和了解。

      二是针对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协会组织举办了三期期货法律法规培训班,专门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证监会期货部参与《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的专家,对《条例》及配套规章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此外,还专门邀请银行专家进行了反洗钱专题培训,并制作了光盘,供未参加培训的期货高管人员学习。通过培训,进一步加深了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理解,提高了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公司的合规执业能力。

      二、以《条例》和配套管理办法为指导,制定和修订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则,完善自律管理体系

      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是《条例》赋予协会的法定职能。为做好该项工作,配合《条例》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修订,协会于2007年初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历时数月,对期货从业人员自律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完善。

      目前,协会已经制定或修订完成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等六个自律规则的草案,并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待证监会核准后即可颁布实施。

      在制定和修订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过程中,协会认真总结了过去六年中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广泛听取监管部门、会员、地方协会、法律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协会明确了制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则的基本思路为:以《条例》立法精神和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统筹考虑,兼顾长远,建立健全科学、系统和规范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措施,明确纪律处分程序,提高自律管理效率,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在具体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工作组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统筹考虑:

      一是统筹考虑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自律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新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了通盘考虑,对以往协会的一些规定和文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补充完善,对于从业人员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统一立规,充分考虑各个规则之间的衔接,避免了分别立规可能带来的矛盾。

      二是对于不同的管理模块分别立规,保持整个规则体系的灵活性。由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涉及内容较广,各个管理模块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各管理模块分别规定有利于协会有针对性的进行日常管理,也便于根据新情况对某个规则进行修改,而不致对整个管理体系造成较大影响。此外,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分开,各规则自成一体,又互相印证,在用语、惩戒措施等方面保持一致,方便了今后管理中的操作。

      三是既照顾现实情况,又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起草的过程中,协会充分考虑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也在对行业未来发展合理预测的前提下,对一些无法确定的情况留下伏笔。例如,由于时间较紧,对于资格考试的分类问题考虑的尚不充分,因此经过多次论证,决定当前只开展基础的入门资格考试。对将来可能设置的如期货投资咨询等考试类别,则在研究成熟的时候重新修订或另行制订规则。

      三、研究发布期货业务指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为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协会围绕《条例》要求和监管工作重点,研究发布了一系列指引,从自律角度规范会员公司的业务行为。

      一是研究发布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为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提供了指导性文本。为规范期货公司合同内容,协会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在借鉴国际成熟期货行业经纪合同及金融业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该文本要求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必须切实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同时也帮助期货公司规范操作,维护了公司的正当权益。

      二是研究发布了《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为期货公司正确理解和切实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提高期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支持。

      三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议》。随着股指期货的筹备上市,券商作为期货公司的IB已经成为现实。为规范期货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活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协会与证券业协会一起研究制定了该指引,为股指期货上市后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内部工作规则和程序,提升自律管理的效率

      一是制定协会《理事会工作办法》,完善自律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为了切实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增强理事会的工作效果,本着规范透明和民主务实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协会制定了《理事会工作办法》,主要对理事会的职责、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以及理事变更等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了理事向协会进行提议和提案。

      二是整合自律管理的力量,吸收地方期货业自律组织成为协会的联系会员。《条例》的修订给期货市场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确立了协会的法律地位。协会作为负责全国期货市场的自律组织,由于人力和地域的限制,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好工作,客观上需要发挥地方协会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吸收地方自律组织入会有利于协会工作的落实,有利于会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学习,有利于加强协会对地方协会的业务指导,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自律管理体系,从而推动整个期货行业自律工作的发展。因此,协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地方期货业自律组织为联系会员的建议》,目前,地方自律组织入会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期货市场继续保持了平稳快速的增长,期货中介机构的股东结构和运营质量得到了极大提升,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日益改善。在此背景下,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自律管理的手段更加多样化,自律管理的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

      今后,协会将继续围绕《条例》授予的职能,在中国证监会党委的领导下和广大会员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紧紧围绕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开展工作,进一步提升自律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完善传导机制,不断加强协会基础性和制度性建设,努力开创期货市场自律管理新局面,为期货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