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送红股0.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5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4 月 21日
●除权除息日:2008年 4月22 日
●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日:2008 年4 月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 4 月 28日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8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08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19,212.9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50元 (含税)。
2、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共计缴税0.045元/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5元/股;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股。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 4月21 日
2、除权除息日:2008年 4月22 日
3、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日:2008年4 月23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 4月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 4月 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项 目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股份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11,009,600 | 33,302,880 | 144,312,480 | 57.78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81,120,000 | 24,336,000 | 105,456,000 | 42.22 |
| 合 计 | 192,129,600 | 57,638,880 | 249,768,480 | 100 |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200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每股收益为0.45元。
八、咨询方式
1、咨询机构: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75-82027720/82027721
3、联系传真:0575-82027720
九、备查文件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 4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