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291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保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8个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62.5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6.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570,00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佣金和保荐费11,000,000.00元后, 联合证券于2008年3月18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莱山区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为1606022129200082722)559,000,000.00元,另扣减信息披露费、律师费等费用2,253,095.5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6,746,904.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鲁天恒信验报字[2008]110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联合证券于近期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莱山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恒丰银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调查与查询。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证券,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时,商业银行应于支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故未按协议约定配合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经本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