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8年3月10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偿还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3,067,083.98元,并请求判令由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确定于2008年5月19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自1988年开始建厂,建厂后一直使用原阿坝州草坡水电厂的电。后原阿坝州草坡水电厂改制设立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至今也一直使用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电。2007年12月31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与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往来账等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尚欠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费及其它应付款共计23,067,083.98元。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对此无异议,并盖章认可。现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已无力支付欠款。
三、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对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案胜诉并执行后,所能收回的欠款,将相应增加本公司收回当期的利润。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成民初字第437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