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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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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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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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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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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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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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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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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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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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客户服务热线:北京010-96169 天津022-96269 上海021-53599688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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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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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同上
公司负责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437、82130833-2119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 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025-84579897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259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51111,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800-820-1868 010-6656891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2026
传真:0532-5022511
联系人:丁邵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118
联系人:陈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558566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5585661
中原证券网址:www.ccnew.com.cn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袁月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n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电话:0755-2583171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潘凯
网址: www.nesc.cn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传真:021-50585607
联系人:邵一明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837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7888-4101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网址:www.dgzq.com.cn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51803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网址:www.guodu.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鞠蕾
网址:www.cz318.com.cn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网址:www.i618.com.cn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2470244
联系人:谢秀峰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长途): 02096210
联系人:马正南
联系电话:010-66578818-249
传真:010-65778825
网址:www.essences.com.cn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建湘路479号曼哈顿大厦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乔林
电话:0731-2882340
传真:0731-2882331
联系人:彭博
客服电话:0731-2889888
网址:www.sunsc.com.cn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025-84784765
网址:www.thope.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同上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5680800-8208
联系人:苏妮
客服电话:0351-4167056
网址:www.dtsbc.com.cn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0750-3160388
基金业务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站:www.chinalions.com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5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188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邱海燕
客服电话:020-37865009
网址:www.wl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联系人:杨兵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322、58153206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成超
联系人:成超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本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本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本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6)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本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联系人:宁敏
联系电话:(010)6659485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就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账户、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下午2: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管理费和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期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一)服务总则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网站、信函及电话中心等方式多渠道直接为投资者解决问题。使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给投资人带来最大化的满意程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随时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二)资料寄送
1、寄送内容
(1)认购确认单
指新基金募集成功后投资者份额确认情况的单据。
(2)对账单
指账单期内投资者份额余额、交易情况的汇总单据。
(3)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投资者服务问答等。对阶段性集中访问量较大的问题,通过资讯材料进行投资人教育。
2、服务标准
(1)认购确认单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新基金公告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
(2)对账单的寄送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或有份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账单期间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寄送。
(3)资讯寄送
随基金管理人营销活动安排,随时寄送。
3、异常情况处理
(1)补寄对账单
对要求补寄对账单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每周安排一次统一补寄。
(2)退信处理
对因地址不详而导致的退信,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销毁处理,保证投资者信息不泄露。退信账户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对于连续两次退信且未修改邮寄地址的账户,基金管理人暂停对其邮寄对账单。
(三)信息定制服务
1、订制及发送方式
(1)订制方式:网站自助订制及人工坐席订制
(2)发送方式:手机短信服务和电子邮件服务
2、订制发送内容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自动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如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红提示信息等;也可订制个人信息服务,如基金交易信息通知和基金信息查询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前往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前往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3、服务标准
(1)每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一次净值手机短信;
(2)于交易确认日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确认短信;为选择电子邮件通知的投资者发送交易确认邮件;
(3)于红利发放日后的T+1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送确认短信;为选择电子邮件通知的投资者发送邮件;
(4)在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通知投资者;
(5)对于相关资讯,根据投资者选择的频率及时发送。
4、异常情况处理
如投资者遇到异常情况导致接收不正常,可致电人工坐席寻求帮助;或根据网站相应页面提示,将相关情况发送邮件到yhjj@yhfund.com.cn,邮件标题注明“信息定制异常”,并留下个人的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码及接收方式,由客服中心于T+1个工作日内排查故障反馈投资者。
(四)呼叫中心
1、服务方式
(1)IVR语音自助服务
(2)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服务内容
(1)IVR语音自助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查询:
①公共信息查询
包括开放式基金产品介绍、开放式基金交易流程、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常见问题。
②私人信息查询
包括投资者交易的查询及交易账户信息的查询、分红及分红历史的查询等。
(2)人工坐席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5天的人工服务,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7:00。除IVR提供的内容外,人工坐席还可提供账户资料修改、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此外,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设专组坐席为QDII提供咨询服务。
3、服务标准
(1)IVR语音自助服务
①保证交易情况一经确认即可查询
②确保投资者所查信息准确无误
(2)人工坐席服务
①电话响铃三遍必须接听电话,如遇机主不在位,其他坐席人员应即时代接,并主动询问是否可以帮助解决,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回复。
②接听投资者来电时应有耐心有礼貌,按要求填写工单记录。
③在为投资者进行查询、更改类业务时应请投资者报出姓名、基金账号等账户信息,以对投资者身份进行验证,确保查询内容准确无误。
④客服中心热线电话均设立上级主管监听的功能。
⑤对于投资者投诉均做详细书面登记,并由专人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五)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资讯、交易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电子信箱:yhjj@yhfund.com.cn
1、网上服务内容
(1)公共信息查询
包括: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和证券市场表现的评述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2)私人信息查询及服务
登录网站后,投资者可以查询基金账户情况,包括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也可以更改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
(3)互动沟通
投资者可以通过“快问快答”了解基金知识、基金业务规则及产品介绍,并获得即时的问题解答。
(4)网上交易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说明以下事项:2007年10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之一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组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1%股权,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相关报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以上股权转让事宜须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