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财经要闻
  • 5:观点评论
  • 6:环球财讯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A1:市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8:期货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产业调查
  • B8: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C1:理财封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港股直击·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周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披露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2008 年 4 月 17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D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D11版:信息披露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7.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制”所述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花旗全球市场指数(S&P/Citigroup BMI Global)×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4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的标准普尔/花旗全球市场指数(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60%+香港恒生指数×40%作为本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覆盖全球52个市场的11,0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26个发达市场和26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97%的市值。在几家国际指数提供商中,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在保持同一编制方法的前提下,拥有最长的历史记录,同时更广泛地代表了全球市场的走势,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资产大于60%的资产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公募基金,既包括发达市场,又包括新兴市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 × 60%是本基金全球范围内公募基金投资组合的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的成分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自2006年9月11日纳入中国内地国企H股。恒生指数下设四个分类指数:金融、公用事业、地产和工商业,囊括所有的成分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不高于40%的资产投资于香港市场。恒生指数既有长期的历史纪录,又合理地反映了大中华地区主要股票的市场表现,为市场普遍接受。基金管理人认为恒生指数×40%是本基金香港股票投资组合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视证券经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以及IPO的综合实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和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 (最高5分,占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 (最高5分,占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 (最高5分,占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 (最高5分,占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 (最高5分,占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 (最高5分,占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 (最高5分,占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5分)到低排列,取前5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三)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四)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五)当GIPS标准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徐菡

    电话:010-58163060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境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企业年金管理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5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境外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辉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曾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系教师,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机构部主任兼上市部主任、上市处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矫正中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厅长,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市代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吉林省副省长等职。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志光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6年8月起,担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证券事务部部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现任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奕钿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系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香港信贷及管理专业协会高级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信贷风险管理部主管,香港富邦银行高级副总裁兼信贷风险管理部及信贷策略主管。现任香港渣打银行本地企业信贷主管。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曾在长春师范学院美术系任教;在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任职。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蛇口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由境外投资部投资总监谢礼文先生担任。谢礼文先生在美国和香港有20多年境外投资的工作经验,曾获密歇根大学学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硕士学位。他自1989年起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从1986年起至今,谢礼文先生一直从事资产管理工作,他的管理领域遍及各种资产类别,如货币市场、固定收益、股票、外汇和衍生品;对各种资产的管理都是以全球、地区和单一市场投资组合的形式进行,并涵盖了广泛地域,如美国、欧洲和亚太地区。在最近15年,谢礼文先生主要进行大中华股票的投资管理与研究。

    在2007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前,谢礼文先生曾在许多一流金融机构工作,如汇丰资产管理公司、野村资产管理公司、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资产管理负责人和投资总监)等,多年来他获得了很多来自独立评级机构的基金奖项,其中包括在野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大中华区基金经理期间获得日本晨星 “2003年度基金”国际类蓝丝带奖;在担任恒生投资管理投资总监期间获得标准普尔、理柏和《南华早报》等评选的2006最佳中国基金和全球生活方式基金1、3、5年业绩奖。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石松鹰

    委员:王立新、谢礼文

    石松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谢礼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境外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七、投资顾问

    (一)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名称: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2)注册地址:英国伦敦银行街20号 (E14 4AD)

    (3)成立时间:1985年

    (4)资产管理规模: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成员。截至2007年11月30日,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全球管理资产规模为5,970亿美元。

    (5)主要联系人:叶松 女士

    (6)联系电话:852-22391310

    (7)传真:852-34075016

    (8)电子邮箱:song.ye@morganstanley.com

    (9)法定代表人: Epco van der Lende

    2、公司简介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的成员。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旗下的投资管理部门。摩根士丹利集团(Morgan Stanley Group Inc.)成立于1935年,Dean Witter, Discover & Co.成立于1924年,两家公司于1997年5月31日合并,成为Morgan Stanley Dean Witter (MSDW) & Co.,于2001年4月改称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并于2002年6月正式更名。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承袭了金融界两大巨头的优良传统。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伦敦成立,负责国际及全球投资策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全球股票、定息证券或平衡型的投资机会。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注册;同时,也遵循美国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例在美国证监会注册。

    目前,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在全球设立了38个办事处,雇佣了3,857名员工,包括1,075名投资专业人才,截至2007年11月30日全球管理资产规模为5,970亿美元。投资策略超过90种,涵盖所有主要市场、资产类别和投资风格。客户包括各地的政府机关、中央银行、商人银行、企业、捐赠基金和各类基金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公共基金、养老基金等;产品涵盖全球债券、股票及另类资产等;此外,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的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创业资本和不动产投资;同时,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也通过财务顾问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自行开发的投资产品,分别在美国、欧洲和香港等地区注册。

    3、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1)Epco van der Lende

    Epco先生于1996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拥有14年的投资经验。Epco先生是全球组合解决方案集团的成员,负责定量风险管理技术、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加入公司之前,Epco先生在一家大型荷兰养老基金管理公司PVF 的精算研究部担任主管。Epco先生获得了阿姆斯特丹大学数学博士学位。

    (2) Petr Kocourek

    Petr先生于199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拥有9年的投资经验。Petr 先生是全球组合解决方案集团的成员,负责定量技术、战术和战略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加入公司之前,Petr先生曾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并在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担任一名计算机程序员,还曾在荷兰应用科学研究机构TNO工作。Petr先生获得了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的物理学学士学位。

    (3) Jan Baars

    Jan先生于1999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拥有13年的金融行业经验。Jan先生是全球组合解决方案集团的成员,负责定量风险管理技术、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加入公司之前,Jan 先生在苏黎世保险公司负责残疾险产品的开发、非寿险产品储备模型的开发与实施。Jan先生将工作与精算研究相结合,并于1999年成为一名精算师。1993年,Jan 先生成为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一名数学和计算机学教授。此前,Jan 先生是多伦多约克大学数学和统计学系的教授。Jan先生曾获得阿姆斯特丹大学数学博士学位、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数学硕士学位。Jan先生是荷兰精算协会的会员。

    (二)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名称: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SEI Investments (Europe) Limited)

    (2)注册地址:英国伦敦市布鲁顿街1号时代生命大厦(邮编W1J 6TL)

    Time & Life Building, 1 Bruton Street, London W1J 6TL

    (3)成立时间:1999年4月30日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166亿美元

    (5)主要联系人:Joseph Ujobai

    (6)联系电话:44 207 518 8988

    (7)传真:44 207 518 8951

    (8)电子邮箱:jujobai@seic.com

    2、公司简介

    信怡泰公司(SEI Corporation)成立于1968年,并于1981年成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该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运作和管理解决方案的提供者。截止2006年底,该公司全球范围的共同基金和合并资产管理规模达到3,666亿美元,该公司在全球12个国家有超过20间办公场所。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SEI Investments (Europe) Limited)是信怡泰公司(SEI Corporation)的全资附属子公司。

    3、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Karl Dasher — 投资总监

    Dasher 先生初期在信怡泰投资公司担任信怡泰共同基金管理单位的运作程序工程师。进而他任职信怡泰企业发展部门的策略分析师。其间,Dasher先生曾制定进军南非投资市场的业务计划并用四年时间在南非创立出一个主要的非南非资金管理公司,服务于多个南非大型退休金计划及保险公司。2000年,Dasher 先生成为信怡泰投资公司与前CCF资产管理公司组成的合营公司CCF-信怡泰投资公司的联席董事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信怡泰公司于2002年收购合营公司后,Dasher 先生以董事总经理(欧陆)的身份继续领导业务。Dasher 先生毕业于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持有工业工程学位。

    (三)投资顾问的职责

    1、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协助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2、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的建议,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第三方基金选择与绩效监督提供顾问服务。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所有的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顾问依照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和专业培训,不作任何投资决策和执行。基金管理人有权利采用或不采用投资顾问的建议,并没有任何义务采纳投资顾问提出的建议。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许可[2008] 332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代销方式公开发售。

    (四)基金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募集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募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募集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含),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公司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相关规定。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公司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1.00元人民币

    3、计算公式: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为1.5%,并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1000万固定收取1000元/笔
    500万元 ≤认购金额 < 1000万元0.3%
    100万元≤认购金额 < 500万元0.9%
    认购金额 < 100万元1.5%

    (九)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8年4月21日到2008年5月21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2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如认购申请超过《招募说明书》设定的募集上限,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认购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两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两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的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3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分级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0万固定收取1000元/笔
    500万元≤申购金额< 1000万元0.5%
    100万元≤申购金额< 500万元1.0%
    申购金额< 100万元1.6%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0.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赎回费率
    持有期< 1年0.5%
    1年≤持有期< 2年0.3%
    持有期≥2年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陶宇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0元,那么陶宇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1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1=157.48元

    申购份数=9,842.51/1.1680=8,426.81份

    计入基金财产的小数点后舍去部分数额为:10,000-157.48-(8,426.81×1.1680)=0.0059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钟政持有本基金10,000份一年半后决定赎回,其对应的大于一年未满两年的赎回费率为0.3%,假定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0元,那么钟政可以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680=12,680元

    赎回费用=12,680×0.3%=38.04元

    净赎回金额=12,680-38.04=12,641.96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10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10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资顾问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投资顾问费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基金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公历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公历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交易管理和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交易管理和代理投票政策、流程和记录,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11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52只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末托管资产规模为3,428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并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十九、境外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更改名称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1,320亿美元,资本总额为107.4亿美元, 其中实收资本为55.2亿美元,资本充足比率达14.29%,托管资产规模达309亿美元。2007年6月30日评级如下: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苑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饶艳艳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康茜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