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天龙商厦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商业用房以及塔楼十二层以下的经营、办公场所租赁给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于2006年1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C30版、《上海证券报》C13版)。近日,因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自身经营问题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法对公司员工进行合理安置,经公司研究决定与其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延续租赁经营模式,公司与太原新天龙购物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屋范围不变。
一、太原新天龙购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7日,注册资本120万元,法定代表人:贺秋成,公司股东为贺秋成、徐纪宽,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化妆品、珠宝首饰、钟表的销售。该公司与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 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08年4月1日为计租起始日。
2、租金在原租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0万元,即:第一年(按10个月计算)为750万元人民币;第二、三、四年为932.5万元人民币;第五、六、七年为966.6万元人民币;第八年为1002.5万元人民币。租金支付为每季度支付一次。
3、所有权划分及租赁期满后安排。承租方对公司资产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4、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租赁期内,承租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欲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需事先告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否则,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如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给付承租方违约当年全年应交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的投资损失。如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公司给予宽限期一个月满后仍未支付,届时公司有权直接向与承租方有租赁合同关系的承租单位直接收取,以冲抵承租方所欠应付租金,同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当年全年应交租金金额。
三、承租方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已将租赁物中一层至四层租给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公司曾承诺同意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将租赁物中负一层转租给山西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一层东区转租给太原市天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五层转租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六层转租给山西齐通经贸有限公司,七层及七层半转租给太原市红青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变更的相关手续正在完善中。
四、对原购物广场的员工,在自愿的前提下,由承租方和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责安置录用。
五、对原购物广场供应商欠款在承租方、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公司三方监管下支付,资金由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垫资预付,公司将从每年租金中扣除200万元用于偿还已垫付的原欠供应商货款。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